一、判决前会收监取保候审吗
在作出裁决之前,对于嫌疑人而言,被实施羁押或取保候审等不同的强制措施,主要受到其涉嫌罪行的复杂程度、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自身情况这些因素的影响。若经法官或检察院判断认定嫌疑人身为不会逃避司法调查和审判的对象,亦或是其行为并未产生足够的社会危险性,那么他们便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许可。
然而,对于那些涉及重大犯罪案件或者存在逃逸风险的嫌疑人来说,则可能会被决定予以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判决前能否重新申请调查令
若是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话,原告以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求法院对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进行主动收集和查证:
首先,该申请所请求收集的证据应为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妥善保管并且需由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方可调取的档案材料;
其次,当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情报或个人隐私等方面材料时,亦可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取证操作;
最后,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上诉过程中确实因为时间、经济、技术等各方面的客观因素无法自行收集到其他必要证据,也同样具备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取证的资格。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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