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定罪为危险驾驶罪之后第二次获此指控并不会直接被认定为累犯,然而这却将对案件最终所受刑罚产生深远影响。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所谓累犯是一种针对特定群体的刑事政策,他们在上一次服刑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再度触犯法律,而且新罪行要符合特定条件才可适用累犯条款。关于危险驾驶罪,若被告人在前一次刑期执行完毕后再次实施此类行为,那么法院有可能会根据其犯罪历史,对其施以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但这与法定的累犯制度并非完全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二、第二次醉驾怎么判
针对再次发生的醉驾行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刑事制裁——拘役及罚金处罚。根据相关法条,行为人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若其存在酗酒驾驶、奋力竞争驾驶以及情节极其恶劣的追逐赛车等违法行为;又或实施了从事校车运营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额承载乘客或者违反已有法律制度规定时速高速行驶等行为,均将面临拘役和罚款等严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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