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收养行为须遵守以保护被收养人为首要原则,致力于维护被收养者与收养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位合格的收养人,需满足以下必备条件:
首先,应无子女或仅拥有一名子女;
其次,具有良好的经济条件及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所需的充分能力;
再者,未曾患过在医学角度下被视为不宜收养孩子的各种疾病;除此之外,还需确保自身没有涉及危害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任何违法犯罪纪录;
最后,必须等到年满三十岁方可申请领养孩子。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民法典关于离婚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离婚事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子女在婚姻关系中需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允许双方协商解决离婚问题;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必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通过法院审理进行诉讼离婚;明确婚姻关系解除的有效期限;设立保护军人婚姻关系的条款;明确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申请复婚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明确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和承担方式;以及规定父母探望子女的权益及实现途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我国的相关法规明确规定,收养行为必须遵循保护被收养人利益为首的原则,以此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作为收养人,其应符合以下条件:无生育或者仅育有一名子女;拥有良好的经济状况和健全的抚养、教育以及保护能力;无任何影响收养的疾病史;以及没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的不良履历记录;并且,个体年龄应在三十周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