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犯盗窃罪可以在本地取保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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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外省盗窃行为,原则上可在本地申请取保候审,但批准与否需由侦查机关审查决定。决定权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非地域所限。实际操作中,案件详情、嫌疑人状况及异地执行便利性等因素可能影响决定。
外省犯盗窃罪可以在本地取保吗

一、外省犯盗窃罪可以在本地取保吗

身处他乡的涉案人员如若被指控犯有盗窃罪行,通常情况下他们是有资格在其居住地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但是否能够获得批准则需要由负责侦查相关案件的执法机构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决策。取保候审的决定权主要集中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这三大司法机关手中,而并非仅仅受限于地域限制。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案件的具体情况、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状况以及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便捷程度等诸多因素都可能对最终的决定产生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外省犯案能取保候审幺

对于来自异地的人士,虽然同样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但是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这些取保候审的硬性要求包括: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可能被单独适用附加刑处罚的情形;

(2)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风险的情况;

(3)如果当事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风险;

(4)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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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正确界定盗窃未遂,首先应正确把握“控制”的含义以及控制与失控之间的时空关系。 所谓控制,是指对财物的直接把握或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对财物的制约能以自己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例如,将财物放在身上且仅凭自己的意愿便能处分财物,就是“直接把握”;虽然财物不放在身上,但将财物放在自己的房间内或公共场所某处自己能够辨认并取回的地方,就是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对财物的制约。 关于控制与失控之间的时空关系,物主与盗窃者之间对财物的控制权是互相排斥的,不可能同时控制同一财物。如果物主控制着财物,盗窃者就不可能同时也控制着该财物;反之亦然。然而,物主失去了对其财物的控制,该财物却并不一定为盗窃者所控制,这是因为,前者的“失控”既可能是被盗,也可能是“遗失”,只有前者对财物的“失控”是由于后者所为,该财物才必定为后者所控制。并且这种控制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一旦物主失去对财物控制的一瞬,该财物在时空上就为盗窃者所控制。至于该财物又被第三者拾走或非法占有,并不能否定盗窃者前面行为的性质,哪怕盗窃者控制所窃财物在时间上只是极短的一瞬间,否则就无法解释第三者的占有行为与物主的财物被盗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没有盗窃者的行为,第三者也就不可能占有该财物。从控制的含义以及“控制”与“失控”的因果关系和在时空上的连续性分析可看出,“失控说”、“控制说”以及“失控+控制说”三种观点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说明盗窃未遂的标志,从理论上讲并无本质区别。但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角度出发,“失控说”与“失控+控制说”在分析具体盗窃实例时,更能准确判断盗窃既未遂的客观实际情况。这是因为,实际中盗窃者是否控制物主的财物并不以盗窃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只有物主在主客观上失去了对其财物的制约,才能认定盗窃者控制了物主的财物;因而,不能片面地认为,只要单方面分析盗窃者“控制”了物主的财物,物主就必定失去对其财物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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