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道路交通事故后,若经评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则残疾赔偿金应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百分之十,再乘以二十年计算得出。除此之外,受害者还有权要求支付以下各项费用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营养费用、残疾援助器具费用以及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用。对于医疗费用方面,需依据医疗机构出示的医药费、住院费用等凭据,并结合病历及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进行确定;对于误工费用,其数额应取决于受害者的误工时长及其收入状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交通事故定残后未康复有相关时间吗
关于交通事故导致的各类身体损害程度评价方面的时限细节,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情况均为统一标准的六个月时间。针对此类问题,我们需要根据相关部分的器官功能状况进行具体评判,对于可能引发听力、视力以及四肢功能障碍等状况的损害部位,最佳的评估时机应在实际伤害发生后的第三至第六个月之间。
然而对于中枢神经系统遭受的损伤,则需要确保在实际伤害发生之后至少经过六个月的时间才能够进行相应的指标测定与评估。
在交通事故损伤进行鉴定的过程中,主要涵盖以下多个方面的系列内容:
首先是对死者遗体进行必要的检验工作,其次是对受伤者的病情严重程度进行鉴定,第三点是对造成伤害的机制进行深入解析,第四项则是对受伤者的残疾等级进行科学的评定,最后五到十二项还包括对受伤者体内酒精浓度的检验,对事故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还有对事故车辆的机械故障原因进行详细的分析等等诸多环节。除此之外,还有车体型号鉴定,各种痕迹的检测以及指纹等物质的微观检验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对于十级工伤事故带来的损害赔偿,我们将依据上一年度某个城市之中全体居民所能享受到的平均收入作为标准,用此数值的百分之十再乘以二十年得出具体金额。除了上述补偿以外,还需要对受害者进行更为全面的救助,包括支付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以及住院期间的伙食与营养费用,同时,还要配置残疾辅助设备并承担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关于医疗费用部分,我们会根据实际发生的医药费、住院费等票据以及相关证据来进行确认;而误工费用方面,则是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长以及其收入水平进行精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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