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主要责任我次要责任起诉后谁赔谁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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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交通事故纠纷中,会区分主要和次要责任。若双方都是机动车,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补充,若无保险或未投保商业险,责任方按份额分摊。若一方是机动车,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需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对方,不足部分根据责任大小承担80%或40%的赔偿责任。
对方主要责任我次要责任起诉后谁赔谁

一、对方主要责任我次要责任起诉后谁赔谁

在此类涉及交通事故的纠纷中,一般将区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若涉案的两方当事人均以机动车身份参与诉讼,那么首先,应由承保相应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负责在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范畴之内进行赔付;

然而若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满足理赔需求,那么则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依照相关保险条款规定进行补充赔偿;倘若以上两种保障均未覆盖或没有投保商业险的情形下,余下的赔偿义务便应由责任方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进行分摊;

此外,如果涉案车辆没有购买任何保险或是双方当事人均系非机动车辆驾驶员的,那么所有的赔偿责任就应由责任方以个人名义依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自行承担。在界定交通事故责任主次性的具体操作实践中,具体如下:如果主次责任双方皆是机动车驾驶员,即需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彼此的财产损失进行全额互偿;而如果其中一方是机动车另一方是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行人的情况,机动车则需要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对方提供全额赔偿,如果不足补偿,那么如果机动车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则需承担总赔偿额的80%;相反地,如果机动车方仅处于次要责任,那么他们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是四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方主责对方受伤费用谁承担

若因交通事故引发了重大人员伤亡,当事人应承担主要或次要法律责任。关于医疗费用方面,

首先应由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如仍有不足之处,则需由当事人依照其所负担的主次责任比例进行相应赔偿。具体而言,医疗费用将根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及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进行精确计算。关于主次责任的赔偿比例,可参考以下规定:

1.若事故双方均为机动车辆,或者均为非机动车辆或行人时,主次责任的赔偿比例分别为70%与30%。

2.若事故中一方为机动车辆,另一方为非机动车辆或行人,且机动车辆承担主要责任时,主次责任的赔偿比例为80%与20%;反之,若机动车辆承担次要责任,则主次责任的赔偿比例为60%与40%。除此之外,还需要赔偿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多项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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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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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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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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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违建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章建筑的认定主体是违章建筑的违章建筑物的建设者,包括单位或者个人。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对于违法建筑该怎么处罚 (1)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进行建设, 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 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 (3)对历史和原因形成的违建处理:因为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规划手续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宜按照违章建筑处理,特别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这类矛盾尤为凸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和原则,应当组织规划、土 地、执法等部门对于未办理关手续的建筑物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的要给予补偿,认定违法的不予补偿;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为实现拆迁速度,将一些历史原因 形成的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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