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者建立在各自不同的事件基础之上。转继承源于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后离世的情况;相对地,代位继承则因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卒去的背景而起动。
2、涉及到的继承人的身份有所区别。前者是被继承人的下一代表亲或是其其他法定继承人,依据各个继承序列进行参与,这里面甚至包括了遗嘱继承人。而后者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后裔直系血亲,换言之,就是子女、孙子、曾孙等。
3、各自所能适用的范围显然不相同。尽管转继承既能够应用于法定继承也能够应用于遗嘱继承,但它只能够在遗嘱继承启动后,遗嘱继承人在未能获取按遗书应得的遗产之前离世时才起作用。
至于代位继承,这是法定继承的一种补充和特别形式,并不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模式。
最后,二者在继承财产的过裎方面也有明显的不同。转继承指的是在继承事件发生后、财产分割前,已经离世的继承人对所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权益得以转让他人继承,可以理解为是二次的继承。
然而,代位继承却只是使代位继承人替代被代位继承人的位置或继承顺序来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可以视作是间接的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二、转继承之后是否可以代位继承
在法定继承过程中,若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之前即已离世且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那么应由该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转为其合法继承人所有。
另外,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被继承人之前去世,则由他们的直系晚辈血亲进行代位继承;而要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早于被继承人谢世,则由他们的子女进行代位继承。需要注意的是,代位继承人通常仅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原本有权继承的那部分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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