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不死需要一直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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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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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成为植物人时,赔偿不需持续至其死亡。赔偿应根据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和伤害程度,包括医疗、误工、护理、住院伙食补贴、康复、整容、后期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住宿、交通、抚养费用、精神损失补偿金、营养供给及其他财产损失。
植物人不死需要一直赔偿吗

一、植物人不死需要一直赔偿

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成为植物人的情况下,无需将赔偿持续至其死亡。在处理此类情形时,应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权威事故责任认定证书以及具体的伤害程度,可能涉及的法定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十五项:即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康复治疗费用、整容手术费用及相应器材费用、后期治疗所需的费用、残疾人赔偿金、辅助器具购买费用、住宿费用、交通费用、受害者家属所受抚养责任的生活费用、精神损失补偿金、营养供给费用,以及其他财产损失费用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二、植物人想卖车怎么办

民事行为能力者在处理个人财产方面,应得其法定代理人之代为处理。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未满8岁之幼童,因其年龄尚不足以具备完全独立的法律判断和决策能力,故被视为非民事行为能力者,其所作出的各类法律行为,应经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方能生效执行。

同时,对于无法正确认识自身行为性质及后果的成年人,亦应视作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其所进行的各类法律行为,同样需经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后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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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邱某华是否系适格主体关于为何将邱某华列为被告,原告方在诉状中载明,邱某华系邱某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因其父受伤后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包括诉讼、执行均由邱某华代理,执行款亦全部汇至其卡中。现邱某已死亡,无需护理,护理费剩余部分仍控制在邱某华手中,对其而言,属于不当得利,应由其返还。但被告代理人则针锋相对,认为邱某华不是适格主体。因邱某华接受赔偿款时的身份系法定代理人,实质就是代理人,其所代为领取的款项已用于邱某的后续治疗等事宜。即便邱某华身为继承人,作为被告也是不合适的。“邱某总共有几位近亲属”审判长问。被告代理人回答:“四人。父母、妻子及儿子邱某华。”焦点
二:护理费年限计算20年是否合理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方提交了2013年8月邱某提起的劳务者受害责任诉讼的民事判决书,上面载明,原告当初就主张护理费支持5年,超过年限的,按实际情况另行主张。接着,原告方又举证了居民殡葬证,证明邱某实际护理期限并没有5年。对此,被告方不予认可。他们认为,护理费年限一次性计算20年有根据,理由有
三:一是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邱某受伤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可支持20年护理期限。二是合理。当时被告方是可以主张城镇标准的,但考虑到对方的履行能力,并未主张。三是合情。该案原告作为赔偿主体,系公司,遭遇市场风险资不抵债或不存在的风险很大。如果起初仅支持5年护理,而邱某生存期很长的话,将很难维权。焦点
三:提前给付的护理费是否属于不当得利进入辩论阶段,原告方指出,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邱某当初接受赔偿款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护理费属于专项费用,其死亡后,这笔一直由其子邱某华管理的费用就丧失了合法根据。对被告而言,这就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被告方提出多个反驳理由。其认为,一方面,根据相关法律及法理,构成不当得利事实应具备四个要素,包括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发生上述事实无法定或约定理由。该案中,被告之父邱某获得的护理费是基于提供劳务受损,并经判决确认,有合法依据。原告方仅说明了邱某华接受了赔偿款,并不能证明该款项仍在邱某华处。另一方面,该案经执行和解,在被告方作出重大让步的前提下,原告方已一次性履行完毕。应当说,双方均已无权反悔。原告代理人则强调,执行过程中,因公司账户被查封,迫不得已才要求和解的。由于被告方不同意调解,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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