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将其定义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而言,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尚未被逮捕或者已被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程序,依法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该项措施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从实际情况来看,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之后,最为重要且最为值得投入时间和精力去处理的事务便是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人员可以调动吗
当然允许申请调职。
2、根据相关法规,已采取保证金形式进行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未得到执行机构批准前,被保释者不得擅自离开指定所在市内或县级行政区域;
(2)如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通讯联络方式有任何变化,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给负责执行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架构之下,取保候审并非属于刑事惩罚措施之列。其作为一项暂时性、过渡性的法律实践方式,赋予了正在遭受刑事指控的嫌疑犯在案件庭审过程中所享有的暂时免于拘禁的权利,然而即便如此,他们仍旧需要严格遵循一系列特定程度上的规定,以保证案件的顺利推进与展开。此举的宗旨在于为嫌疑犯确保在案情处理过程中的正当利益,同时,也全力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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