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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多久才能解除
失信被执行人通常会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保持两年时间的身份。
然而,若被执行人有采用暴力手段或者通过威胁方式来阻挠和反抗执行工作,其情节极为严重的话,或者是存在着多重失信行为的,失信名录的有效期就可能被延长到一至三年。另一方面,倘若失信被执行人满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中所述的七种情况之一,那么人民法院仅需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便可将相关的失信信息进行删除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然而,尽管行为人具有犯罪行为特征并受到调查,但其身份尚未确认且未被定罪,因此不属于罪犯范畴,自然也就没有记录在案或留存案底之说。
此外,犯罪嫌疑人的定义必须锁定为特定个体,对于那些尚未被发现和身份尚无法确认真正的犯罪行为实施者不宜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在此基础上,犯罪嫌疑人在受刑事拘留期间所能被羁押的时间上限应不超出14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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