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签的合同在分公司上班告谁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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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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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总公司签订的合同,分公司员工在其场地工作,法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非独立法人,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仅作为总公司分支机构,无独立法律和经济地位,无专属名字、章程和财产权。因此,法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需动用母公司资产填补空缺。
总公司签的合同在分公司上班告谁

一、总公司签的合同在分公司上班告谁

应选择向总公司进行诉讼,原因在于,分公司并未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单位,因而不具备可视为合法权益主体的资质。

值得注意的是,分公司仅仅作为应母体公司需求而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在法律和经济层面皆缺乏独立性,仅作为总公司的从属部门存在。

此外,分公司不拥有自身的专属名字和章程,也未单独拥有任何形式的财产权,因此,当面临法律责任时,分公司需通过动用母公司的资产来填补相关空缺。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总公司离职再入职分公司工龄算吗

关于重新就业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在重新入职时,其工作年限将自该日期开始重新计算;在此之前累积的工作年限则不被认可。当然,若用人单位愿意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进行合并处理,也是可行的。此外,针对员工在离职之后再次重新就职的情况,他们的工作年限实际上可以与之前的工作年限视作相连,然后予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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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签合同能告总公司吗?
分公司签合同是不能告总公司的,分公司签订合同如果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本身就是违法的,总公司反之可以追究分公司的相关责任,主要原因在于分公司没有法人,是不可以签订相关的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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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分公司告知总公司吗?
签合同时分公司并不是一定需要告知总公司,一般来说,在总公司决定设立分公司之前,就已经确定了分公司的经营范围,那么在经营期间,只要是分公司有权利独自签署合同的合同,都是不需要提前告知总公司的,其他类型的合同分公司则需要提前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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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向大家请教一个问题,请问大家,协勤加班不给加班费违法吗,哪位专家知道啊,帮忙告诉我一下
[律师回复] 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加班不给加班费怎么办而且还强制加班如果单位拒不支付加班费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单位拖欠工资、未支付加班费用的,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足额支付加班费用,并且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支付拖欠的加班费,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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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签合同总公司做原告吗?
分公司签合同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所以总公司可以作为原告,向分公司提出诉讼,但如果总公司对分公司进行了授权的情况下,那么分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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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想了解一下,请问大家,加班没给加班工资要怎样办,哪位专家知道啊,帮忙告诉我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所谓加班和加班费,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下的单位和职工,劳动法对每日加班的时间,每月累计加班的时间,节假日加班,不同情况下加班费的计算,均有详细规定。同时还有特殊情况下,如抢险需要等例外情况下的规定。由于我国大多数单位实行的都是标准工时制,这是最一般的情况。
还有一种叫综合计算工时制,如火车的乘务员,按一定的周期,需要连续工作几天,再补休几天,这由单位的工作安排和职工的约定来决定。超越累计工时的,应计算加班费。
比较麻烦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如新闻记者、采购人员等,工作时间,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且主要由工作成果来考核,除节假日算加班外,其他时间不算加班。实际上,此类人员不好确定工班作时间的人员,各行各业都不少,在节假日时间,常常也停不下来,在认定上很难。除非是单位限定在节假日,不得休息去完成工作,自主的加班行为,不会计算为加班。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位记者,周日上街,见到一起突发性事件,当晚必须抢发稿件,虽然从职业行为规定来说,必须如此,但这样的事常有,单位一般不会计算为加班,从另一重意义上说,新闻单位一般都实行了发稿数量与报酬挂钩制,这条稿件发了,会有收益,可以理解为补偿。还有一个难点是,你抢发了突发性事件的稿件,我周日还在继续加班撰写一条编辑部安排的重要稿件,这在新闻单位是很常见的情况,我算不算?所以在这类单位,会有一些灵活处理办法,即双休日或春节元旦之类时间,硬性安排你值班了,你必须值班,不能有自己的其他安排,就算加班了。
不知提问者,是针对何种具体情况提问的,这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单位明显违规,是可以抵制的。但在资强劳弱的情况下,你在乎这份工作,要想抵制也难。有些单位,把工资标准定得很低,职工要超时工作,才能获得稍好一点的收入,这种情况,往往在找工作难时出现,也很让人无奈。
至于员工要图表现,得赏识,按规定应得加班费而不得,也加班,偶尔为之可以,作为一种常态,是不可取的。图表现,有的是途径,不需要在这方面特别下功夫。人家不加班,你加班,此种表现,其他职工也会反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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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到年底了,公司天天都要加班,所以我就想了解一下,请问大家,加班按工资怎么算,谁知道啊
[律师回复]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国家规定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 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算定方法
加班工资的基数又该如何确定?人社部的这位负责同志介绍说,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83天和166.6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分类计算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lt;工资支付暂行规定gt;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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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签的合同能否告分公司
对于总公司签的合同当然不能告分公司,事实上,分公司根本不具有法律资格,虽然领取营业执照以后具有相应的经营权,但是,分公司经营行为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反而需要总公司承担,所以跟总公司签了合同以后,合同纠纷的被告方应该是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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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在厂里经常性的加班,但是加班工资看老板心情,请问有谁知道一般的加班总工时是怎么规定的吗?
[律师回复] 加班时长有法律规定,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加班时长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等等情形时,不受上述限制。
加班费计算的规定。简单的说,法律允许公司与员工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果没有约定就按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加班费是这样计算的:工作日加班费用为正常时间的1.5倍;周六日上班的加班费为正常工作时间的2倍;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为正常工作时间的3倍。
三种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中,按照上述第四十四条规定计算。综合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按1.5倍,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按3倍计算。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只有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3倍计算加班费。
按照职工的工资标准可以计算出职工正常工作日每小时工作工资,以此基数可计算出加班费。
如果加班后,公司并没有发放加班费,或者少发加班费,这时候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可以在收到劳动仲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索要加班费的举证责任。证明加班以及加班时间,在实践中存在一定难度,很多时候劳动者自己很难收集这方面的证据,往往要依赖公司的监控视频资料等等。然而,公司一般是不会提供相关证据的。根据这种情况,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邮政局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劳动者索要加班费要么证明加班事实,要么证明公司掌握加班事实的证据即可。以上就是加班总工时的具体规定,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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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经理由谁任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总经理乃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之指定职务。此外,股东大会亦有权指派公司董事及监事等重要岗位人员。与此同时,董事会同样拥有指派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的权利。然而,以上提及的职位人选需经过总经理的推荐,方能最终由董事会予以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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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抱怨说最近公司太忙了,不想加班了,想用加班来调休,请问大家,加班用于调休可以吗,谢谢
[律师回复] 【加班 工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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