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斡旋行贿罪成立条件有哪些
1.行为人须具备特定的职权或地位,且该职权或地位能直接或间接地对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影响。
然而,若行为人是借助于离退休前职务所积累的影响力,那么这并不构成利用个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行为人在接受请托时,需明确知晓唯有借助自身的职权或地位的影响力,方能为请托人谋求不当利益。若对此事毫不知情,便不存在故意行为,也就是说,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上,行为人并未构成斡旋受贿罪。
(二)以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作为考察依据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请托人谋求不当利益之际,究竟是受到行为人职权或地位的影响,抑或是仅仅基于纯粹的人际关系?仅当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行为人的职权或地位因素,行为人才有可能构成利用个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否则,情况将截然相反。
(三)从请托人的角度进行审视和衡量请托人在委托行为人为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谋求不当利益之时,其关注的焦点在于行为人的职权或地位,而非仅仅是利用亲朋好友的关系。因此,对于斡旋受贿案件中涉及的“利用个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问题,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理解为对某个单一词汇的诠释或解读,而应当从以上多个维度出发,寻找出实质性的判断标准。
《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对此种行为,理论上有称斡旋受贿罪的,也有称间接受贿罪的。
二、斡旋行贿罪构成要件都有什么
所谓斡旋行贿罪,即是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明确规定的一种犯罪类型,具体被定义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它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行为人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存在密切关系的其他人,或者是曾经担任过上述职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与其具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
其次,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也就是说他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将会给请托人带来不正当的利益,但仍然选择去实施这样的行为;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行为人必须是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影响力的人物,为请托人谋求不正当的利益,并在此过程中接受了请托人给予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行为主体的角度进行深入剖析,问题的关键在于他们所占据的特定职责或者身份地位。行为主体必须具备能够对渎职行为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权力依据。这类职责或者身份地位既体现出行为主体在整个组织内部的领导力和话语权,同时也决定了他们的行动对整体职业规范执行环境所带来的重大影响。在对渎职行为展开详尽解析的过程中,需要对行为主体的职责或身份地位所能产生的影响力进行全面考虑,以便于评估他们对国家公务人员渎职行为可能产生的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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