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起诉讼之时,原告有权利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乃指在案件审理之前或之后,为了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有效执行,防止被告人的财产因争端而受损害,对被告人的财产或争议核心的标的物实施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手段的行为。
财产保全的具体对象涵盖了被告方的银行账户、房地产、股份份额、股票证券以及股息、红利等相应收益、各类车辆、厂房、各种类型的精密机械设备及其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以及其他各类货品以及即将到账的到期债权、租金等各方面。若案情出现如下五种特殊情形,即诉前申请财产保全后大于15日未就此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主动撤销其申请、被申请人向裁判机构提出申诉并获成功使得原有的裁定被撤销、被申请人已完全履行裁判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时,可以随时解除财产保全该相关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起诉就会财产保全吗
在诉讼过程中,并不是所有情况都需要进行财产保全。实际上,只针对那些有可能由于被告一方的违法行为或其他因素,导致判决无法顺利执行或者给原告带来额外损害的案件,根据原告的请求,法院才会考虑依据相关规定,裁定对被告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对于那些并不涉及财产需要保全的案件,只需确保财产状况维持原样,耐心等候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即可。而对于确实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的案件,法院将依法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