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纠分要不要做财产保全
原则上,是否需要向被告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据实情而定。当不实施保全措施将导致原告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且不可逆转的损失时,申请财产保全会是一项明智之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了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与相关程序细则。在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它原因,导致裁判无法履行或者引发其它损害纠纷的案件中,经由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定,决定是否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以及要求其作出相应的行为或是禁止其从事某些特定行为。若当事人并未提出申请,则在必要之时,人民法院也有权自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以维护公平正义。在人民法院展开保全行动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适当的担保,若是申请者未能提供担保,此次申请将予以驳回。在收到申请之后,若情况紧急,人民法院必须于四十八小时之内作出裁定,裁定采用保全措施之后,应立即启动执行程序。
另外,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的特殊情况。若存在着利害关系人因情况极为紧迫,倘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不可避免地使其合法权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害时,他们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是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采取保全措施。在此情况下,申请者同样需要提供担保,否则,申请将被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之内作出裁决,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马上开始执行。
最后,申请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通知后30天内,如若仍未依法发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则人民法院有权解除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适用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在通常情况下,民事纷争并不会以判刑方式解决。所谓“判刑”,系指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对已接受审理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裁决,判定其应承受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所设定的相关规则来处理民事纠纷,除非情节极其严重以至于构成刑事案件,否则不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故而上述民事纠纷都无法达到判刑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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