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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人时间是多久
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关于披露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所明示,对于被执行人符合该法规第一条中所列出的第二项至第六项的规定情形时,其所涉及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保留期限将被设定为两年;若被执行人采取暴力、恐吓等强制性手段干扰阻碍执法过程,情节严重者或是存在多种违规失信行为,则可酌情延长一至三年的公示时间。因此,尽管存在最长不超过两年的常规录入期限,但实际上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仍旧有可能在该期限后仍得以存续并保留在执行数据库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人死亡后能否取保候审
倘若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体已经不幸离世,那么,原本对于该个体所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将失去其合法性和有效性。这是由于,取保候审本质上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强制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能够在法庭审理环节履行相应的出庭义务。然而,一旦涉及到人员死亡的情况,法律程序往往会自动终止,因此,也就没有必要继续实施取保候审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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