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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若利害关系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得不解除已经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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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审被告有权利选择是否出席庭审。
然而,若其未亲自到场,则法庭将依职权针对该案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决,相关不利结果需由被告自行承担。
此外,如被告递交了书面的答辩状,但因个人原因无法亲自上庭参与诉讼,应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协助处理此事。若没有充足的理由而拒绝出庭,应当提前向审判机关提交充分且明确的书面陈述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在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过程中,财产并不必然会被冻结。涉案双方均需要提出相关申请,并获得到相应的人民法院批准之后,法院才能够依法对相关财产采取查询、查封以及冻结等相应的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可以分为诉前和诉中两大类别。对于诉前保全的情况下,申请人必须要在实施相关措施后的第三十个工作日内,启动起诉或者仲裁程序来解决这类财产上所引发的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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