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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权有追及效力吗
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即抵押权拥有的独特法律效益,允许抵押权人在抵押财产流动过程中密切关注,以保障自身权益得以完整地适用。针对抵押人的瑕疵处分权设立了三个关键的限制条件:
首先,由抵押人承担将其任何可能涉及抵押物转让的交易行为,及时告知抵押权人的责任;
其次,抵押人需要如实披露,转让标的之上存在的抵押负担,给受到此影响的受让方给予全面的信息;
最后,抵押人在转让抵押物获得的相应价值,应作为优先事项,提前清偿所有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将所得款项寄予与抵押权人达成共识的第三者处保管。
然而,这并不能完全明确抵押权的追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抵押权人可以自行拍卖变卖抵押物吗
1.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以平等、公平和自愿为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共识后,实施抵押物的变卖并不存在障碍,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确保不损害其他合法债权人的权益。
2.若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能就抵押权的具体实现形式达成一致意见,抵押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抵押财产进行强制拍卖或变卖处理。
3.对于抵押财产的评估定价,应参照当前市场环境中的公允价值进行,以保证公正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物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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