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人保需要钱幺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行使进行取保候审的权力。
然而,此项条款并未明确告知我们取保候审是否需要支付保证金,亦未涉及到人保方面的详细说明。因此,依照现行的法制,我们无法轻易确定取保候审所需的资金状况。实际上,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取保候审主要有财保和人保两种实现途径。财保形式往往需要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而人保则需提供可靠的保证人。
至于是否需要支付保证金以及其具体金额,这通常是由负责决定取保候审的司法部门,依据个案的复杂性质及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实际情况来作出决定。因此,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我们无法直接解答取保候审是否需要金钱支持的疑问,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人员可以调动吗
当然允许申请调职。
2、根据相关法规,已采取保证金形式进行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未得到执行机构批准前,被保释者不得擅自离开指定所在市内或县级行政区域;
(2)如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通讯联络方式有任何变化,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给负责执行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司法领域中,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以及公安机构皆具备对取保候审的决定权,然而相关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保证金或者人保的方式进行担保。实际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取保候审主要存在财保与人保两种形式,而具体的金额和方式则需要司法部门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状况来作出判断和决策。因此,是否需要以金钱作为支持,就需要结合每个案件的特殊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加以分析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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