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人有权利刑事拘留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拥有在特殊情境之下对现行罪犯或存在重大犯罪嫌疑之人实施刑事拘留的权力。这些特殊情境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行为人正在积极筹备犯罪活动或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亦或是在犯罪行为结束之后立即被发现;
其三是在行为人的居所或身边发现了与犯罪相关的重要证据;
其四是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过程中;
其五是行为人具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其六是行为人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居住地址等个人信息,身份状况不明;
最后一点则是行为人涉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符合以下要求的人员,方可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以期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首先是涉嫌犯罪或被起诉的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家属或他们的律师代理人;
其次,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罪犯、被告人和罪犯、被告人家属及他们的法定代表人均有权提出此类申请。但需注意的是,这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唯有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严格条件之下,才能成功地取得取保候审的资格。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构有权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对正在进行犯罪行为或者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实施拘留这一强制措施。这些条件主要包括:犯罪行径已经开始准备阶段,犯罪行为已经发生或者在其被发现之后仍未停止;个人遭到了直接的指控;在家宅或者日常生活环境中发现了与犯罪相关联的证明材料;存在着明显的自杀倾向,试图逃避追捕或者在四处逃窜之中;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具体身份尚未明晰;涉及到多地作案、频繁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