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卖妇女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的明确规定,拐卖妇女罪所涵盖的具体行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拐骗,即利用欺骗等手段引诱妇女自愿受买卖之害;
其次是绑架,即通过暴力、威胁或麻醉等手段控制妇女,以达到出卖的目的;
再者是收买,即为了出卖的目的而购买妇女;
此外还有贩卖,即将妇女出售给他人;以及接送和中转,即为出卖的目的,将妇女运送至交易场所或在不同地点之间进行转移;
最后是奸淫、诱骗、强迫卖淫及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手段,这些都是用于绑架或拐卖妇女的常见手段;
另外,偷盗婴幼儿也是拐卖妇女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即以出卖为目的,非法获取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最后,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也属于拐卖妇女罪的范畴。所有上述行为都构成了拐卖妇女罪,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可能会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的惩罚;如果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而对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则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并处以没收全部财产的严厉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二、拐卖妇女罪是否包容猥亵
不可容忍。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及“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包含关系,它们是两类各自独立明确的罪行。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定义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条款之中,并未对在犯下此罪的过程中同时发生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等加重情节做出相应的规定。假设在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等相关违法活动的过程中,倘若出现了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的恶劣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应综合考虑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涉及拐骗、绑架、收买、贩卖以及接送、中转、奸淫和诱骗、强迫卖淫等等犯罪行为的,皆归属于拐卖妇女罪之范围。至于那些偷盗婴幼儿并将其卖往境外的罪犯,同样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对于此类罪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以处以五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的罚金;而对于情节特别恶劣的罪犯,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没收全部财产,乃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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