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发生离异事件之后,子女的诞生证明依然具有法律效应,享有办理与更新的权利。只不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提交的材料除了常规的证明文件之外,还需要额外添加以下两项证明:
第一项是父母其中一方为申请人,即由其代表子女进行办理申请;
第二项则是父母双方曾经签署的离婚证书原件,或者经过法院判决的离婚决议书。针对上述情况,有必要作出以下详细解释:第一,由于该证明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所以仅限他们的父母中有一人担任监护人的角色,拥有办理此事项的资格;第二,需要提供的所有证明资料需满足以下(1)或(2)中的任意一种要求:
(1)监护方身份证明、个人户籍证明和离婚证书原件,或是有着关于另一方详细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的离婚判决书;
(2)父母两人的身份证明、个人户籍证明以及离婚证书原件,或者离婚判决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了小孩的鉴护人是谁
关于父母在离婚之后共同承担监护责任的权利,通常情况下会判给在离婚之后直接负责养育子女的一方。
然而,如果夫妻双方在法律上都不具备监护的资格抑或是缺乏监护的能力,那么就有可能会由未成年子女的祖父辈亲属如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甚至哥哥姐姐等亲族来担当监护人的角色。此外,经过未成年人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审核以及当地民政部门的批准,也可将其他合适人员纳入监护人行列。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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