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制度下,倘若某人被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并不意味着他必定会被检察院批捕。相反地,人民检察院需对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严格的审查,并依据实际情况,分别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则应向公安机关详细阐明其理由;如有必要进行补充侦查,也应同时告知公安机关相关事宜。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刑事拘留肯定会起诉吗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被刑事拘留的人有可能面临提起公诉的风险。当公安机关完成案件调查并认定终结时,他们需要将该案移交至当地的人民检察院予以审查起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接手的由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转交过来的案件,其必须在一个月内做出是够提起诉讼的决定。如果涉及到重大和较为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十五天的审查期。若经过仔细审查,人民检察院作出进行起诉的决议,那么被告将面临被起诉的命运。
然而,如果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那么被告将免于被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变更管辖权,那么审查起诉的期限应自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在我国法律体系之中,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人员并非一律都会成为检察机关批准进行逮捕的对象。检察机关将发挥严格的审查职能,对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申请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再结合具体案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倘若检察机关决定驳回批准逮捕的请求,则必须向公安机关详细阐述相关原因,并且,酌情通知表示补充调查取证工作(如果存在必要的话)。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认识到,刑事拘留与检察机关最终的批准逮捕决定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等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