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出生地指的是哪里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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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出生地点”指的是申请者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地方,即户口簿上“出生地”一栏所记录的详细地址,与个人籍贯和户籍无直接关联。法律规定生育婴儿的医疗机构需出具此证明,因此,申请者的出生地点即为其分娩所在医疗机构所在地。
孩子的出生地指的是哪里

一、孩子的出生地指的是哪里

"出生地点"所指的具体对象为:申请者从何处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内“出生地”一栏的详细记录)。出生地点乃是个人于何城、何区或县域出生之地;此信息与籍贯以及户籍并无直接关联性,现行法律法规则明确要求生育婴儿的医疗机构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书》;据此,申请者的出生地点即为其所分娩所在医疗机构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孩子的监护人是指什么人

身为未满十八岁之人,他们法定的监护人通常都是自己的双亲,但若有特殊情况出现,则可由本应享有权利的人或组织来承担这项责任。

首先,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法定监护人是他们的父母。然而当他们的父母遭遇不幸或失去了监护能力,那么以下这些人将成为他们新的监护者:

1、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

2、已成年并拥有完全民行事能力的兄弟姐妹;

3、其他有意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体或机构,当然这个决定必须得到儿童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行政部门的批准。

其次,关于监护人的变更条件有几点需要注意:

1、当前的监护者无法提供有效的监护服务,或是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对孩子监护人进行变动的必要先决条件;

2、必须要有相关人士提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其中可能包含了孩子的生父母、长期照顾他们的祖父母等与孩子关系相当亲近的亲戚或组织;

最后,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以保护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为主要考虑因素,从而作出是否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决策。想要申请变更孩子的监护权,只能借助于法院的协助;而在离婚后想要改变孩子的监护权,除了证明现有的监护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外,还需收集到现有监护人在抚养孩子中存在困难和不当行为的充足证据,这是争取赢得孩子监护权变更诉讼的重要节点。孩子在法律上,他们的合法监护人是其父母——如父母离世或丧失监护能力,可以由他们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兄长姐姐和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团体来接替这份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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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权指的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指定管辖权指的是指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叫指定管辖权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行政处罚法》第21条作了明确规定,这里的共同上一级行政又因争议各方的关系不同而不同。为什么要规定由共同的上一级指管辖呢?这是由于,指定管辖权是一种行政决定权和行政领导权,指定管辖的决定一经作出,被指定管辖的就必须遵守执行,而对的行政行为有决定权和领导权的只有其上级。在两个或者以上发生行政管辖争议时,必须由他们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才能对这两个或者也有所不同,分析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争议各主是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本级人民政府;如:县工商局和县物价局之间发生行政处罚管争议,指定管辖机关就应该是该县人民政府;
(2)如果争议各方是不同级政府所属的两以上工作部门,则需要具体问题具分析;
(3)如果这两个以上部门都隶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争议各方中级别最高的工作部门所从属的人民政府,如同一个省的一市一县工商局对一行政违法案件发生管辖争议,就应当由省工商局指管辖;
(4)如果争议各方不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是两个以人民政府,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这些政府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如:同一省的一市交通局和另一市公安局发生行政管辖争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作了指定管辖的决定。总之,共同上一级机关的确定比较复杂,要视具体情况来定。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管辖术争议机关的共同的上一级,这里规定的“上一级”机关和上级机关是有所不同的,“上一级”机关是要求仅高一个层次 。
二、至于因特殊原因引起的指定管辖,其指定权一般都由原因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人民政府。
出现了管辖争议的问题,各部门应本着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积极配合、互相支持、解决予盾,使行政处罚工作得以有效地实施,并努力协商解决。首先应分析发生争议的原因,如果属于共同管辖问题,可以按照“先查处原则”来解决管辖权争议,这在国外的行政处罚制度中也有规定,德国的“违反秩序法”就规定,对于一项违反秩序行为同时违反了数个法律,数个依法都对这项违反秩序行为有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上首先介入案件的那个负责管辖。这种“优先管辖权”理论,有利对行政违法案件的快速有效地处理,有利于在发生共同管辖问题时予盾的尽快解决。当然,如果该行政违法案件牵连了几个行政违法行为,也可以考虑“重吸收”的原则,由行政处罚较重的实施处罚,以解决重复处罚问题,必须指出,各在协商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时,不管适用什么原则,一定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同时要以便于实施行政处罚,便于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便于教育违法行为人为指导思想。当然,如果是因为对一些法律、法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或者的确是体制上的问题无法确定应由谁来对该行政处罚案件实施管辖,就应当及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以免延误对行政违法安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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