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销是谁负责
关于传销活动,其监管职责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承担。这两个职能机构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非法传销行为展开查处工作。
同时,它们亦是接获举报投诉的重要一环。在此授权下,各个实体或个体皆可就非法传销现象向上述两个部门提出举报与投诉。接收到相关信息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将立即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鉴于传销活动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若情节严重者将有可能触及到犯罪范畴。对于那些组织或者领导传销活动的人来说,如果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那么他们将会面临刑事拘留等法律措施,并按照相关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那些参与传销活动但尚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个体而言,警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其实施行政拘留,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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