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不肯签字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明文规定,若实施刑事拘留而未获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安部门在依法对涉嫌违法行为者执行拘留后,通常情况下需于拘留后24个小时之内向被拘留人士的家人进行通报。
然而,若家属未能签署拘留通知书,这并不妨碍公安部门继续执行拘留措施。在实践环境中,即便公安部门已将拘留通知书送达至家属手中,其实质上公安部门已完成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不羁押怎么办理
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对于刑事拘留规定不满的情况,他们有权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然而,公安机关会在接到申请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决策。若公安机关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应及时通知相关申请人,并且需详细阐述不同意的具体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被刑事拘留者如对公安机关决议持有异议,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仅能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定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不适当,则应依法作出或调整相应的强制措施决定。
此外,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若无犯罪事实或无法证实存在犯罪重大嫌疑而被错误拘留的人员,其本人及家属均享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益。因此,对于刑事拘留决定的异议,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若日后证实刑事拘留确属错误,受害人可依循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程序申请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依照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当公安机关对涉案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时,通常情况下必须在24个小时之内将此决定告知其亲属,即便家属并未签署拘留通知书予以确认,公安机关仍然可以依法进行拘留。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只要公安机关向家属送达了拘留通知书,便被视为已经完成了拘留程序的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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