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市抢劫罪的判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关于抢劫罪的量刑准则如下:
1.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实施抢劫行为,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者,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得处以罚金。
2.若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则刑期将升格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入室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抢劫;-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实施抢劫;-多次进行抢劫或抢劫金额巨大;-抢劫导致他人重伤、死亡;-假扮成军警人员进行抢劫;-持有枪支进行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最终的判决结果,须根据每起案件的具体事实与情节,由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重庆市抢劫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抢劫罪金额的明确定义如下:
(1)当行为人的抢劫金额达到了1千元时,在量刑依据上可适当考虑增加三个月的有期徒刑;
(2)如若行为人的抢劫金额超越了1千元,那么每多出150元到250元的范围内,其刑期便可在此基础上再予以相应的延长;
(3)如果行为人的抢劫金额已经超过了1万元,那么每多出1500元到2500元的范围内,其刑期也应在此基础上再予以相应的延长。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在中国重庆市范围内,对于抢劫罪的量刑裁定,具体而言:一般的抢劫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的罚金处理。然而,如有以下特殊情形出现,刑期便有可能进一步加重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并同时伴随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之惩罚:即当犯罪嫌疑人在他人私宅、公共交通设施或是金融机构等场所实施抢劫行为时、或者在一段时间内有多次抢劫行为且涉案款项达到较大数额、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导致受害者受伤或者死亡、以军人或警察身份进行伪装后实施抢劫、利用枪支进行抢劫、以及抢劫用于军事储备或者灾区救援之物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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