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要赔钱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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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法律上,无论死刑与否,被告必须履行民事赔偿。死刑仅代表刑事责任,民事责任需另行裁决。被告犯罪造成人身伤害时,应赔偿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交通、食宿、误工等合理费用。
杀人要赔钱吗

一、杀人要赔钱吗

在法律上,无论被告是否被判处死刑,其所应担负的民事赔偿义务都必须履行。在此种情况下,死刑仅代表着被告所承担的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则需要另组法庭进行裁决并予以执行。当被告的犯罪行径对受害者造成人身伤害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应该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开支:

1.丧葬费用;

2.受害者被扶养人的生活开支所需费用;

3.死亡赔偿金

4.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5.交通费、食宿费及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杀人要担什么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典》之规定,行为人为失手致他人死亡,将可能被追究其过失致人死亡罪名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刑罚可能涉及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严厉惩罚措施。

此外,根据《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明确指出,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犯罪行为,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在情节相较轻微的情况下,则可判处为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在《刑法典》中还存在其他特别规定,对此类情况作出不同的刑事处理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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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个乡间老百姓,叫外甥跟别人的儿子拿着锄头一同到山上开荒种粟,过了两个夜晚都没见回来,上山去一看,发现两个都死在山上,于是向官府报告。死者衣服都在,官府便派验尸官验尸。 验尸官一到现场,见一具尸体躺在茅屋外面,后颈骨断了,头上和面部有刀伤痕迹;一具尸体在茅屋里面,左颈下,右脑后各有刀伤痕迹。大家认为外面的尸体是先被砍死的;里面的尸体是后来自杀的。官府仅仅因为两具尸体都有伤痕,没有别的财物,不象谋财害命,就定为互相斗杀。只有一个验尸官提出不同意见,他说:实情并不如此,要是以一般情况来分析案情,说是互相斗杀还说得过去,但是茅屋里面的那具尸体右脑后的创口很值得怀疑,哪有自己用刀从脑后砍自己的呢?不方便啊!没有过几天,真正的凶手抓到了,原来是因复仇杀死这两个人的。悬案弄清楚了,上报到州里,判处了凶手。不然这两个人被杀的冤情,就不能真象大白了。这个案件,验尸官是根据伤害部位不符合自杀的一般规律,从而推断是他杀的。 法医检验中,常常涉及到鉴定受害者身上的损伤是他伤还是自伤的问题。从损伤的角度讲,他杀损伤多于自杀损伤,他杀者重伤多。尸体上如果发现有两处或多处立即致命伤的损伤,排除了意外事故,就可以肯定为他杀。而自杀者轻伤较多,且常在浅表。有的虽有多处损伤,但致命性损伤不可能有几处以上。当然也有的决定一死的自杀者或精神病人,他们的自杀可以形成严重的损伤,有的自杀方式也很奇特,但结合其他情况还是可以判明的。从损伤的部位看,他杀损伤一般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伤痕的分布不规则,方向也不一致,四肢有时可见抵抗伤,有的损伤可以发生在自己无法形成的位置。而自杀者的损伤部位,一般都是自己双手可以达到的部位和易于达到的部位,多在额顶部、颞部、颈部两侧和前面、胸部、腹部等。伤痕排列较整齐、集中,方向大致一致,手脚无抵抗伤。如《洗冤录详义》记载:清代道光二十年二月,某人受上司派遣,到昌邑县参加联合检验王人辉自杀一案。据查,王人辉用小刀自刺肚腹后,延至第二天死亡。到联合检验时,尸体己安葬两个月,当众开棺验尸时,见左手仍然弯曲。让仵作将刀柄塞入尸体左手里,再将手扶到伤口处上下移动,刀和伤口丝毫不差!而右手却僵硬,不能移动。根据左手握刀可以到达肚腹部位,并在伤口上下移动,从而判明王人辉是用小刀自杀,结论是可信的。从损伤的凶器看,他杀的凶器一般杀伤力量大,笨重,斧头、砖石、铁钎、铁棒、菜刀、柴刀最为常见。也有使用水果刀、匕首、木捧的他杀案件。自杀者使用的工具较轻便,小刀、匕首、枪支等,在凶器上留有自杀者的血迹和指纹。从现场情况看,他杀现场比较紊乱,常有搏斗痕迹,死者衣着零乱,死者手中可留有不属于自己的撕烂的衣服碎片,或扯下的钮扣,抓掉的毛发等物。自杀现场多在室内或室外入少的地方,无搏斗痕迹,现场较整齐,凶器多留在身边或附近,有的还留有遗书等。 如果在现场发现了死者死亡后不能完成的动作,如盖被子,穿戴衣服鞋帽或其他动作,应考虑是他杀。判断是他杀还是自杀,必须结合损伤特征,现场情况。死者个人因素等各方面情况综合分析,才能得出可信的结论。 另外,在法医活体检验中,还常涉及到自伤伪称他伤和轻伤害与重伤害的识别判定问题。《折狱龟鉴》记载了一个钱惟济明察自伤诬人案的故事:钱惟济留后担任绎州知州时,有个老百姓正在桑园采摘桑叶,强盗进园抢夺,但没有得到手,就用刀把自己的手膀砍伤,诬陷是这个老百姓死他而把他砍伤了。官府一时也没办法分辨清楚。钱惟济知道这个案子后,就派人把他们两人传来询问,并当面给他们吃食。见强盗以左手拿筷子和调羹,于是钱惟济就对他说:如果别人用刀砍伤你的手膀,伤痕应是进刀重,出刀轻。现在你的创口却是进刀轻,出刀重,这正是你自己用左手砍伤右膀的。诬陷者无言可答,只好服罪。这个案件中的钱知州正是通过细心观察,根据自伤形成的规律,得出强盗自伤诬人的结论。自伤伪称他伤,损伤一般在自己双手能够达到,并且大多不具有生命危险的部位。自伤伤及心、肺、肝、脑等重要器官是很少见的。用右手自伤,一般伤在身体左侧部较多,右侧部伤较少,伤在背部和后脑部更少。同时自伤大多数用锐器切划的伤势较轻,多伤在浅表组织。自伤伤痕的方向比较一致,平行排列,创口不显零乱,四肢无抵抗伤。他伤则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形成,伤势有轻有重,创口比较零乱,斧头、砖石、棍棒、菜刀、小刀等都可以作为凶器。对于自伤伪称他伤,除了检验损伤特征外,结合伤者叙述、对现场的勘查,进行反复询问,以及必要的、实验,是可以区别伤害的真伪的。 对于伤害程度的判定也是法医检验中涉及的问题。伤害有轻伤重伤之分。根据第85条规定:“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究竟伤害到什么程度属于重伤,有关部门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中作了具体规定。法医检验中应当参照。 轻伤通常没有器官和机能障碍,在受伤和治疗过程中对生命都不发生危险。
自杀与他杀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个乡间老百姓,叫外甥跟别人的儿子拿着锄头一同到山上开荒种粟,过了两个夜晚都没见回来,上山去一看,发现两个都死在山上,于是向官府报告。死者衣服都在,官府便派验尸官验尸。 验尸官一到现场,见一具尸体躺在茅屋外面,后颈骨断了,头上和面部有刀伤痕迹;一具尸体在茅屋里面,左颈下,右脑后各有刀伤痕迹。大家认为外面的尸体是先被砍死的;里面的尸体是后来自杀的。官府仅仅因为两具尸体都有伤痕,没有别的财物,不象谋财害命,就定为互相斗杀。只有一个验尸官提出不同意见,他说:实情并不如此,要是以一般情况来分析案情,说是互相斗杀还说得过去,但是茅屋里面的那具尸体右脑后的创口很值得怀疑,哪有自己用刀从脑后砍自己的呢?不方便啊!没有过几天,真正的凶手抓到了,原来是因复仇杀死这两个人的。悬案弄清楚了,上报到州里,判处了凶手。不然这两个人被杀的冤情,就不能真象大白了。这个案件,验尸官是根据伤害部位不符合自杀的一般规律,从而推断是他杀的。 法医检验中,常常涉及到鉴定受害者身上的损伤是他伤还是自伤的问题。从损伤的角度讲,他杀损伤多于自杀损伤,他杀者重伤多。尸体上如果发现有两处或多处立即致命伤的损伤,排除了意外事故,就可以肯定为他杀。而自杀者轻伤较多,且常在浅表。有的虽有多处损伤,但致命性损伤不可能有几处以上。当然也有的决定一死的自杀者或精神病人,他们的自杀可以形成严重的损伤,有的自杀方式也很奇特,但结合其他情况还是可以判明的。从损伤的部位看,他杀损伤一般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伤痕的分布不规则,方向也不一致,四肢有时可见抵抗伤,有的损伤可以发生在自己无法形成的位置。而自杀者的损伤部位,一般都是自己双手可以达到的部位和易于达到的部位,多在额顶部、颞部、颈部两侧和前面、胸部、腹部等。伤痕排列较整齐、集中,方向大致一致,手脚无抵抗伤。如《洗冤录详义》记载:清代道光二十年二月,某人受上司派遣,到昌邑县参加联合检验王人辉自杀一案。据查,王人辉用小刀自刺肚腹后,延至第二天死亡。到联合检验时,尸体己安葬两个月,当众开棺验尸时,见左手仍然弯曲。让仵作将刀柄塞入尸体左手里,再将手扶到伤口处上下移动,刀和伤口丝毫不差!而右手却僵硬,不能移动。根据左手握刀可以到达肚腹部位,并在伤口上下移动,从而判明王人辉是用小刀自杀,结论是可信的。从损伤的凶器看,他杀的凶器一般杀伤力量大,笨重,斧头、砖石、铁钎、铁棒、菜刀、柴刀最为常见。也有使用水果刀、匕首、木捧的他杀案件。自杀者使用的工具较轻便,小刀、匕首、枪支等,在凶器上留有自杀者的血迹和指纹。从现场情况看,他杀现场比较紊乱,常有搏斗痕迹,死者衣着零乱,死者手中可留有不属于自己的撕烂的衣服碎片,或扯下的钮扣,抓掉的毛发等物。自杀现场多在室内或室外入少的地方,无搏斗痕迹,现场较整齐,凶器多留在身边或附近,有的还留有遗书等。 如果在现场发现了死者死亡后不能完成的动作,如盖被子,穿戴衣服鞋帽或其他动作,应考虑是他杀。判断是他杀还是自杀,必须结合损伤特征,现场情况。死者个人因素等各方面情况综合分析,才能得出可信的结论。 另外,在法医活体检验中,还常涉及到自伤伪称他伤和轻伤害与重伤害的识别判定问题。《折狱龟鉴》记载了一个钱惟济明察自伤诬人案的故事:钱惟济留后担任绎州知州时,有个老百姓正在桑园采摘桑叶,强盗进园抢夺,但没有得到手,就用刀把自己的手膀砍伤,诬陷是这个老百姓死他而把他砍伤了。官府一时也没办法分辨清楚。钱惟济知道这个案子后,就派人把他们两人传来询问,并当面给他们吃食。见强盗以左手拿筷子和调羹,于是钱惟济就对他说:如果别人用刀砍伤你的手膀,伤痕应是进刀重,出刀轻。现在你的创口却是进刀轻,出刀重,这正是你自己用左手砍伤右膀的。诬陷者无言可答,只好服罪。这个案件中的钱知州正是通过细心观察,根据自伤形成的规律,得出强盗自伤诬人的结论。自伤伪称他伤,损伤一般在自己双手能够达到,并且大多不具有生命危险的部位。自伤伤及心、肺、肝、脑等重要器官是很少见的。用右手自伤,一般伤在身体左侧部较多,右侧部伤较少,伤在背部和后脑部更少。同时自伤大多数用锐器切划的伤势较轻,多伤在浅表组织。自伤伤痕的方向比较一致,平行排列,创口不显零乱,四肢无抵抗伤。他伤则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形成,伤势有轻有重,创口比较零乱,斧头、砖石、棍棒、菜刀、小刀等都可以作为凶器。对于自伤伪称他伤,除了检验损伤特征外,结合伤者叙述、对现场的勘查,进行反复询问,以及必要的、实验,是可以区别伤害的真伪的。 对于伤害程度的判定也是法医检验中涉及的问题。伤害有轻伤重伤之分。根据第85条规定:“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究竟伤害到什么程度属于重伤,有关部门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中作了具体规定。法医检验中应当参照。 轻伤通常没有器官和机能障碍,在受伤和治疗过程中对生命都不发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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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后自杀家人还需要赔钱吗
在杀人并自杀的情况下,如果亡故者的遗产足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继承人需支付赔偿。若继承人未继承到遗产,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遗产包括离世者的个人财产和合法权益,但不包括人身权和身份等非物质性权益。遗产分配遵循遗嘱优先、法定继承顺序、平均分配等原则,并强调对特定人群的关怀和互助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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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怎么区分自杀、他杀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个乡间老百姓,叫外甥跟别人的儿子拿着锄头一同到山上开荒种粟,过了两个夜晚都没见回来,上山去一看,发现两个都死在山上,于是向官府报告。死者衣服都在,官府便派验尸官验尸。 验尸官一到现场,见一具尸体躺在茅屋外面,后颈骨断了,头上和面部有刀伤痕迹;一具尸体在茅屋里面,左颈下,右脑后各有刀伤痕迹。大家认为外面的尸体是先被砍死的;里面的尸体是后来自杀的。官府仅仅因为两具尸体都有伤痕,没有别的财物,不象谋财害命,就定为互相斗杀。只有一个验尸官提出不同意见,他说:实情并不如此,要是以一般情况来分析案情,说是互相斗杀还说得过去,但是茅屋里面的那具尸体右脑后的创口很值得怀疑,哪有自己用刀从脑后砍自己的呢?不方便啊!没有过几天,真正的凶手抓到了,原来是因复仇杀死这两个人的。悬案弄清楚了,上报到州里,判处了凶手。不然这两个人被杀的冤情,就不能真象大白了。这个案件,验尸官是根据伤害部位不符合自杀的一般规律,从而推断是他杀的。 法医检验中,常常涉及到鉴定受害者身上的损伤是他伤还是自伤的问题。从损伤的角度讲,他杀损伤多于自杀损伤,他杀者重伤多。尸体上如果发现有两处或多处立即致命伤的损伤,排除了意外事故,就可以肯定为他杀。而自杀者轻伤较多,且常在浅表。有的虽有多处损伤,但致命性损伤不可能有几处以上。当然也有的决定一死的自杀者或精神病人,他们的自杀可以形成严重的损伤,有的自杀方式也很奇特,但结合其他情况还是可以判明的。从损伤的部位看,他杀损伤一般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伤痕的分布不规则,方向也不一致,四肢有时可见抵抗伤,有的损伤可以发生在自己无法形成的位置。而自杀者的损伤部位,一般都是自己双手可以达到的部位和易于达到的部位,多在额顶部、颞部、颈部两侧和前面、胸部、腹部等。伤痕排列较整齐、集中,方向大致一致,手脚无抵抗伤。如《洗冤录详义》记载:清代道光二十年二月,某人受上司派遣,到昌邑县参加联合检验王人辉自杀一案。据查,王人辉用小刀自刺肚腹后,延至第二天死亡。到联合检验时,尸体己安葬两个月,当众开棺验尸时,见左手仍然弯曲。让仵作将刀柄塞入尸体左手里,再将手扶到伤口处上下移动,刀和伤口丝毫不差!而右手却僵硬,不能移动。根据左手握刀可以到达肚腹部位,并在伤口上下移动,从而判明王人辉是用小刀自杀,结论是可信的。从损伤的凶器看,他杀的凶器一般杀伤力量大,笨重,斧头、砖石、铁钎、铁棒、菜刀、柴刀最为常见。也有使用水果刀、匕首、木捧的他杀案件。自杀者使用的工具较轻便,小刀、匕首、枪支等,在凶器上留有自杀者的血迹和指纹。从现场情况看,他杀现场比较紊乱,常有搏斗痕迹,死者衣着零乱,死者手中可留有不属于自己的撕烂的衣服碎片,或扯下的钮扣,抓掉的毛发等物。自杀现场多在室内或室外入少的地方,无搏斗痕迹,现场较整齐,凶器多留在身边或附近,有的还留有遗书等。 如果在现场发现了死者死亡后不能完成的动作,如盖被子,穿戴衣服鞋帽或其他动作,应考虑是他杀。判断是他杀还是自杀,必须结合损伤特征,现场情况。死者个人因素等各方面情况综合分析,才能得出可信的结论。 另外,在法医活体检验中,还常涉及到自伤伪称他伤和轻伤害与重伤害的识别判定问题。《折狱龟鉴》记载了一个钱惟济明察自伤诬人案的故事:钱惟济留后担任绎州知州时,有个老百姓正在桑园采摘桑叶,强盗进园抢夺,但没有得到手,就用刀把自己的手膀砍伤,诬陷是这个老百姓死他而把他砍伤了。官府一时也没办法分辨清楚。钱惟济知道这个案子后,就派人把他们两人传来询问,并当面给他们吃食。见强盗以左手拿筷子和调羹,于是钱惟济就对他说:如果别人用刀砍伤你的手膀,伤痕应是进刀重,出刀轻。现在你的创口却是进刀轻,出刀重,这正是你自己用左手砍伤右膀的。诬陷者无言可答,只好服罪。这个案件中的钱知州正是通过细心观察,根据自伤形成的规律,得出强盗自伤诬人的结论。自伤伪称他伤,损伤一般在自己双手能够达到,并且大多不具有生命危险的部位。自伤伤及心、肺、肝、脑等重要器官是很少见的。用右手自伤,一般伤在身体左侧部较多,右侧部伤较少,伤在背部和后脑部更少。同时自伤大多数用锐器切划的伤势较轻,多伤在浅表组织。自伤伤痕的方向比较一致,平行排列,创口不显零乱,四肢无抵抗伤。他伤则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形成,伤势有轻有重,创口比较零乱,斧头、砖石、棍棒、菜刀、小刀等都可以作为凶器。对于自伤伪称他伤,除了检验损伤特征外,结合伤者叙述、对现场的勘查,进行反复询问,以及必要的、实验,是可以区别伤害的真伪的。 对于伤害程度的判定也是法医检验中涉及的问题。伤害有轻伤重伤之分。根据第85条规定:“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究竟伤害到什么程度属于重伤,有关部门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中作了具体规定。法医检验中应当参照。 轻伤通常没有器官和机能障碍,在受伤和治疗过程中对生命都不发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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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无意杀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无意杀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没有无意的说法,过失准确的表达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如下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故意,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的行为,就构成故意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三、正当防卫过失怎么判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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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家属要赔钱吗
没有法律规定罪犯的赔偿责任要家人承担,对于受害人的赔偿只能以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为限,不得由犯罪嫌疑人的其它亲属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其它亲属自愿承担的,法律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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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杀人杀尸会判死刑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喝酒后很多人的思维都不受控制,平常冷静的脑袋也会无常的思考,在冲动或是酒精的作用下,遇到他人调谑等就会用拳头来解决,于是在喝酒之后与人打架,将对方给打死了,那么当事人肯定是需要承担责任。醉酒打死人与不喝酒打死人的处罚是一样的。即都按照打人的主观意识和客观结果确定构成何种犯罪。如果有的故意,构成故意罪如果只是伤害的故意,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如果是抢劫、等事由打死人,则分别按刑法规定确定罪名并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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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分他杀和自杀?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个乡间老百姓,叫外甥跟别人的儿子拿着锄头一同到山上开荒种粟,过了两个夜晚都没见回来,上山去一看,发现两个都死在山上,于是向官府报告。死者衣服都在,官府便派验尸官验尸。 验尸官一到现场,见一具尸体躺在茅屋外面,后颈骨断了,头上和面部有刀伤痕迹;一具尸体在茅屋里面,左颈下,右脑后各有刀伤痕迹。大家认为外面的尸体是先被砍死的;里面的尸体是后来自杀的。官府仅仅因为两具尸体都有伤痕,没有别的财物,不象谋财害命,就定为互相斗杀。只有一个验尸官提出不同意见,他说:实情并不如此,要是以一般情况来分析案情,说是互相斗杀还说得过去,但是茅屋里面的那具尸体右脑后的创口很值得怀疑,哪有自己用刀从脑后砍自己的呢?不方便啊!没有过几天,真正的凶手抓到了,原来是因复仇杀死这两个人的。悬案弄清楚了,上报到州里,判处了凶手。不然这两个人被杀的冤情,就不能真象大白了。这个案件,验尸官是根据伤害部位不符合自杀的一般规律,从而推断是他杀的。 法医检验中,常常涉及到鉴定受害者身上的损伤是他伤还是自伤的问题。从损伤的角度讲,他杀损伤多于自杀损伤,他杀者重伤多。尸体上如果发现有两处或多处立即致命伤的损伤,排除了意外事故,就可以肯定为他杀。而自杀者轻伤较多,且常在浅表。有的虽有多处损伤,但致命性损伤不可能有几处以上。当然也有的决定一死的自杀者或精神病人,他们的自杀可以形成严重的损伤,有的自杀方式也很奇特,但结合其他情况还是可以判明的。从损伤的部位看,他杀损伤一般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伤痕的分布不规则,方向也不一致,四肢有时可见抵抗伤,有的损伤可以发生在自己无法形成的位置。而自杀者的损伤部位,一般都是自己双手可以达到的部位和易于达到的部位,多在额顶部、颞部、颈部两侧和前面、胸部、腹部等。伤痕排列较整齐、集中,方向大致一致,手脚无抵抗伤。如《洗冤录详义》记载:清代道光二十年二月,某人受上司派遣,到昌邑县参加联合检验王人辉自杀一案。据查,王人辉用小刀自刺肚腹后,延至第二天死亡。到联合检验时,尸体己安葬两个月,当众开棺验尸时,见左手仍然弯曲。让仵作将刀柄塞入尸体左手里,再将手扶到伤口处上下移动,刀和伤口丝毫不差!而右手却僵硬,不能移动。根据左手握刀可以到达肚腹部位,并在伤口上下移动,从而判明王人辉是用小刀自杀,结论是可信的。从损伤的凶器看,他杀的凶器一般杀伤力量大,笨重,斧头、砖石、铁钎、铁棒、菜刀、柴刀最为常见。也有使用水果刀、匕首、木捧的他杀案件。自杀者使用的工具较轻便,小刀、匕首、枪支等,在凶器上留有自杀者的血迹和指纹。从现场情况看,他杀现场比较紊乱,常有搏斗痕迹,死者衣着零乱,死者手中可留有不属于自己的撕烂的衣服碎片,或扯下的钮扣,抓掉的毛发等物。自杀现场多在室内或室外入少的地方,无搏斗痕迹,现场较整齐,凶器多留在身边或附近,有的还留有遗书等。 如果在现场发现了死者死亡后不能完成的动作,如盖被子,穿戴衣服鞋帽或其他动作,应考虑是他杀。判断是他杀还是自杀,必须结合损伤特征,现场情况。死者个人因素等各方面情况综合分析,才能得出可信的结论。 另外,在法医活体检验中,还常涉及到自伤伪称他伤和轻伤害与重伤害的识别判定问题。《折狱龟鉴》记载了一个钱惟济明察自伤诬人案的故事:钱惟济留后担任绎州知州时,有个老百姓正在桑园采摘桑叶,强盗进园抢夺,但没有得到手,就用刀把自己的手膀砍伤,诬陷是这个老百姓死他而把他砍伤了。官府一时也没办法分辨清楚。钱惟济知道这个案子后,就派人把他们两人传来询问,并当面给他们吃食。见强盗以左手拿筷子和调羹,于是钱惟济就对他说:如果别人用刀砍伤你的手膀,伤痕应是进刀重,出刀轻。现在你的创口却是进刀轻,出刀重,这正是你自己用左手砍伤右膀的。诬陷者无言可答,只好服罪。这个案件中的钱知州正是通过细心观察,根据自伤形成的规律,得出强盗自伤诬人的结论。自伤伪称他伤,损伤一般在自己双手能够达到,并且大多不具有生命危险的部位。自伤伤及心、肺、肝、脑等重要器官是很少见的。用右手自伤,一般伤在身体左侧部较多,右侧部伤较少,伤在背部和后脑部更少。同时自伤大多数用锐器切划的伤势较轻,多伤在浅表组织。自伤伤痕的方向比较一致,平行排列,创口不显零乱,四肢无抵抗伤。他伤则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形成,伤势有轻有重,创口比较零乱,斧头、砖石、棍棒、菜刀、小刀等都可以作为凶器。对于自伤伪称他伤,除了检验损伤特征外,结合伤者叙述、对现场的勘查,进行反复询问,以及必要的、实验,是可以区别伤害的真伪的。 对于伤害程度的判定也是法医检验中涉及的问题。伤害有轻伤重伤之分。根据第85条规定:“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究竟伤害到什么程度属于重伤,有关部门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中作了具体规定。法医检验中应当参照。 轻伤通常没有器官和机能障碍,在受伤和治疗过程中对生命都不发生危险。
自杀和他杀怎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个乡间老百姓,叫外甥跟别人的儿子拿着锄头一同到山上开荒种粟,过了两个夜晚都没见回来,上山去一看,发现两个都死在山上,于是向官府报告。死者衣服都在,官府便派验尸官验尸。 验尸官一到现场,见一具尸体躺在茅屋外面,后颈骨断了,头上和面部有刀伤痕迹;一具尸体在茅屋里面,左颈下,右脑后各有刀伤痕迹。大家认为外面的尸体是先被砍死的;里面的尸体是后来自杀的。官府仅仅因为两具尸体都有伤痕,没有别的财物,不象谋财害命,就定为互相斗杀。只有一个验尸官提出不同意见,他说:实情并不如此,要是以一般情况来分析案情,说是互相斗杀还说得过去,但是茅屋里面的那具尸体右脑后的创口很值得怀疑,哪有自己用刀从脑后砍自己的呢?不方便啊!没有过几天,真正的凶手抓到了,原来是因复仇杀死这两个人的。悬案弄清楚了,上报到州里,判处了凶手。不然这两个人被杀的冤情,就不能真象大白了。这个案件,验尸官是根据伤害部位不符合自杀的一般规律,从而推断是他杀的。 法医检验中,常常涉及到鉴定受害者身上的损伤是他伤还是自伤的问题。从损伤的角度讲,他杀损伤多于自杀损伤,他杀者重伤多。尸体上如果发现有两处或多处立即致命伤的损伤,排除了意外事故,就可以肯定为他杀。而自杀者轻伤较多,且常在浅表。有的虽有多处损伤,但致命性损伤不可能有几处以上。当然也有的决定一死的自杀者或精神病人,他们的自杀可以形成严重的损伤,有的自杀方式也很奇特,但结合其他情况还是可以判明的。从损伤的部位看,他杀损伤一般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伤痕的分布不规则,方向也不一致,四肢有时可见抵抗伤,有的损伤可以发生在自己无法形成的位置。而自杀者的损伤部位,一般都是自己双手可以达到的部位和易于达到的部位,多在额顶部、颞部、颈部两侧和前面、胸部、腹部等。伤痕排列较整齐、集中,方向大致一致,手脚无抵抗伤。如《洗冤录详义》记载:清代道光二十年二月,某人受上司派遣,到昌邑县参加联合检验王人辉自杀一案。据查,王人辉用小刀自刺肚腹后,延至第二天死亡。到联合检验时,尸体己安葬两个月,当众开棺验尸时,见左手仍然弯曲。让仵作将刀柄塞入尸体左手里,再将手扶到伤口处上下移动,刀和伤口丝毫不差!而右手却僵硬,不能移动。根据左手握刀可以到达肚腹部位,并在伤口上下移动,从而判明王人辉是用小刀自杀,结论是可信的。从损伤的凶器看,他杀的凶器一般杀伤力量大,笨重,斧头、砖石、铁钎、铁棒、菜刀、柴刀最为常见。也有使用水果刀、匕首、木捧的他杀案件。自杀者使用的工具较轻便,小刀、匕首、枪支等,在凶器上留有自杀者的血迹和指纹。从现场情况看,他杀现场比较紊乱,常有搏斗痕迹,死者衣着零乱,死者手中可留有不属于自己的撕烂的衣服碎片,或扯下的钮扣,抓掉的毛发等物。自杀现场多在室内或室外入少的地方,无搏斗痕迹,现场较整齐,凶器多留在身边或附近,有的还留有遗书等。 如果在现场发现了死者死亡后不能完成的动作,如盖被子,穿戴衣服鞋帽或其他动作,应考虑是他杀。判断是他杀还是自杀,必须结合损伤特征,现场情况。死者个人因素等各方面情况综合分析,才能得出可信的结论。 另外,在法医活体检验中,还常涉及到自伤伪称他伤和轻伤害与重伤害的识别判定问题。《折狱龟鉴》记载了一个钱惟济明察自伤诬人案的故事:钱惟济留后担任绎州知州时,有个老百姓正在桑园采摘桑叶,强盗进园抢夺,但没有得到手,就用刀把自己的手膀砍伤,诬陷是这个老百姓死他而把他砍伤了。官府一时也没办法分辨清楚。钱惟济知道这个案子后,就派人把他们两人传来询问,并当面给他们吃食。见强盗以左手拿筷子和调羹,于是钱惟济就对他说:如果别人用刀砍伤你的手膀,伤痕应是进刀重,出刀轻。现在你的创口却是进刀轻,出刀重,这正是你自己用左手砍伤右膀的。诬陷者无言可答,只好服罪。这个案件中的钱知州正是通过细心观察,根据自伤形成的规律,得出强盗自伤诬人的结论。自伤伪称他伤,损伤一般在自己双手能够达到,并且大多不具有生命危险的部位。自伤伤及心、肺、肝、脑等重要器官是很少见的。用右手自伤,一般伤在身体左侧部较多,右侧部伤较少,伤在背部和后脑部更少。同时自伤大多数用锐器切划的伤势较轻,多伤在浅表组织。自伤伤痕的方向比较一致,平行排列,创口不显零乱,四肢无抵抗伤。他伤则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形成,伤势有轻有重,创口比较零乱,斧头、砖石、棍棒、菜刀、小刀等都可以作为凶器。对于自伤伪称他伤,除了检验损伤特征外,结合伤者叙述、对现场的勘查,进行反复询问,以及必要的、实验,是可以区别伤害的真伪的。 对于伤害程度的判定也是法医检验中涉及的问题。伤害有轻伤重伤之分。根据第85条规定:“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究竟伤害到什么程度属于重伤,有关部门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中作了具体规定。法医检验中应当参照。 轻伤通常没有器官和机能障碍,在受伤和治疗过程中对生命都不发生危险。
自杀和他杀怎么区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个乡间老百姓,叫外甥跟别人的儿子拿着锄头一同到山上开荒种粟,过了两个夜晚都没见回来,上山去一看,发现两个都死在山上,于是向官府报告。死者衣服都在,官府便派验尸官验尸。 验尸官一到现场,见一具尸体躺在茅屋外面,后颈骨断了,头上和面部有刀伤痕迹;一具尸体在茅屋里面,左颈下,右脑后各有刀伤痕迹。大家认为外面的尸体是先被砍死的;里面的尸体是后来自杀的。官府仅仅因为两具尸体都有伤痕,没有别的财物,不象谋财害命,就定为互相斗杀。只有一个验尸官提出不同意见,他说:实情并不如此,要是以一般情况来分析案情,说是互相斗杀还说得过去,但是茅屋里面的那具尸体右脑后的创口很值得怀疑,哪有自己用刀从脑后砍自己的呢?不方便啊!没有过几天,真正的凶手抓到了,原来是因复仇杀死这两个人的。悬案弄清楚了,上报到州里,判处了凶手。不然这两个人被杀的冤情,就不能真象大白了。这个案件,验尸官是根据伤害部位不符合自杀的一般规律,从而推断是他杀的。 法医检验中,常常涉及到鉴定受害者身上的损伤是他伤还是自伤的问题。从损伤的角度讲,他杀损伤多于自杀损伤,他杀者重伤多。尸体上如果发现有两处或多处立即致命伤的损伤,排除了意外事故,就可以肯定为他杀。而自杀者轻伤较多,且常在浅表。有的虽有多处损伤,但致命性损伤不可能有几处以上。当然也有的决定一死的自杀者或精神病人,他们的自杀可以形成严重的损伤,有的自杀方式也很奇特,但结合其他情况还是可以判明的。从损伤的部位看,他杀损伤一般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伤痕的分布不规则,方向也不一致,四肢有时可见抵抗伤,有的损伤可以发生在自己无法形成的位置。而自杀者的损伤部位,一般都是自己双手可以达到的部位和易于达到的部位,多在额顶部、颞部、颈部两侧和前面、胸部、腹部等。伤痕排列较整齐、集中,方向大致一致,手脚无抵抗伤。如《洗冤录详义》记载:清代道光二十年二月,某人受上司派遣,到昌邑县参加联合检验王人辉自杀一案。据查,王人辉用小刀自刺肚腹后,延至第二天死亡。到联合检验时,尸体己安葬两个月,当众开棺验尸时,见左手仍然弯曲。让仵作将刀柄塞入尸体左手里,再将手扶到伤口处上下移动,刀和伤口丝毫不差!而右手却僵硬,不能移动。根据左手握刀可以到达肚腹部位,并在伤口上下移动,从而判明王人辉是用小刀自杀,结论是可信的。从损伤的凶器看,他杀的凶器一般杀伤力量大,笨重,斧头、砖石、铁钎、铁棒、菜刀、柴刀最为常见。也有使用水果刀、匕首、木捧的他杀案件。自杀者使用的工具较轻便,小刀、匕首、枪支等,在凶器上留有自杀者的血迹和指纹。从现场情况看,他杀现场比较紊乱,常有搏斗痕迹,死者衣着零乱,死者手中可留有不属于自己的撕烂的衣服碎片,或扯下的钮扣,抓掉的毛发等物。自杀现场多在室内或室外入少的地方,无搏斗痕迹,现场较整齐,凶器多留在身边或附近,有的还留有遗书等。 如果在现场发现了死者死亡后不能完成的动作,如盖被子,穿戴衣服鞋帽或其他动作,应考虑是他杀。判断是他杀还是自杀,必须结合损伤特征,现场情况。死者个人因素等各方面情况综合分析,才能得出可信的结论。 另外,在法医活体检验中,还常涉及到自伤伪称他伤和轻伤害与重伤害的识别判定问题。《折狱龟鉴》记载了一个钱惟济明察自伤诬人案的故事:钱惟济留后担任绎州知州时,有个老百姓正在桑园采摘桑叶,强盗进园抢夺,但没有得到手,就用刀把自己的手膀砍伤,诬陷是这个老百姓死他而把他砍伤了。官府一时也没办法分辨清楚。钱惟济知道这个案子后,就派人把他们两人传来询问,并当面给他们吃食。见强盗以左手拿筷子和调羹,于是钱惟济就对他说:如果别人用刀砍伤你的手膀,伤痕应是进刀重,出刀轻。现在你的创口却是进刀轻,出刀重,这正是你自己用左手砍伤右膀的。诬陷者无言可答,只好服罪。这个案件中的钱知州正是通过细心观察,根据自伤形成的规律,得出强盗自伤诬人的结论。自伤伪称他伤,损伤一般在自己双手能够达到,并且大多不具有生命危险的部位。自伤伤及心、肺、肝、脑等重要器官是很少见的。用右手自伤,一般伤在身体左侧部较多,右侧部伤较少,伤在背部和后脑部更少。同时自伤大多数用锐器切划的伤势较轻,多伤在浅表组织。自伤伤痕的方向比较一致,平行排列,创口不显零乱,四肢无抵抗伤。他伤则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形成,伤势有轻有重,创口比较零乱,斧头、砖石、棍棒、菜刀、小刀等都可以作为凶器。对于自伤伪称他伤,除了检验损伤特征外,结合伤者叙述、对现场的勘查,进行反复询问,以及必要的、实验,是可以区别伤害的真伪的。 对于伤害程度的判定也是法医检验中涉及的问题。伤害有轻伤重伤之分。根据第85条规定:“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究竟伤害到什么程度属于重伤,有关部门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中作了具体规定。法医检验中应当参照。 轻伤通常没有器官和机能障碍,在受伤和治疗过程中对生命都不发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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