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代偿获得确认之后,达成协议偿还本金和利息可以变为现实,而原本由借款人承担的债务也将转移给保险公司或者担保公司来处理。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或者担保公司将会采取灵活且尽可能公正的措施来追讨这些款项。
然而,对于还款的金额,这通常是无法撼动的;
至于具体的还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则是基于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的。需要明确的是,追偿是指当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之后,向第三方责任人提出索赔要求的行为。一旦保险代偿得到确认,保险公司或者担保公司便会立即启动追偿程序。
《担保业务代偿与追偿管理办法》第二条
刚柔相济原则。根据客户经营情况、配合程度、风险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诉讼手段追偿和非诉讼手段追偿相结合。
二、保险代为赔偿的条件
保险公司在履行其交通强制保险责任负担的人身伤害损失等相关义务之后,同时依法获得了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之人的代位权利追索。然而,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偿过程中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首先,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件对外界造成了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次,被保险人因该次保险事故而对第三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即成为保险人所代表追偿的实质性权力。因此,被保险人是否拥有这样的请求权,构成了保险人能否履行其代位求偿权的必要前提;
再次,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金的支付。依照相关法规,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在保险人完成了对保险金额的支付之后,才能正式转让予保险人;
最后,代位求偿的实体权利主体为保险人,通过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作为换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价交换。若是保险人尚未完成这笔被视为对价的支付,便无法享受保险的代位求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