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能不能进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阐述的内容,取保候审乃是针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之强制措施的一种形式,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畅通畅地实现,并同时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该法条并未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人士是否能够进入法庭,但是从取保候审措施之本性及目的的角度来看,一般情况之下,若被取保候审者能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与监管要求,他们完全有资格参与到各项诉讼活动中去,例如出庭提供证言或参与庭审等环节。
然而,关于他们是否具备进入法庭的资格,这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以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具体要求和规定来进行判断。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给出“取保候审人员能否进入法庭”这个问题的答案,而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能申请网签吗现在
在执行取保候审程序期间,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是无法顺利申请到签证的。这是因为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措施,主要目的在于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自由,仅仅允许他们在固有的县或城市的公安机关所辖范围内活动。若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尝试申请签证,便有可能借此机会逃脱司法监管,甚至远赴海外,从而给公安机关对案件展开进一步的调查带来诸多不便和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工作得以畅行无阻,同时也有益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尽管该条款并未明确说明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当事人是否具备出席法庭审理的资格,然而通常情况下,依据法庭条例规定,经批准同意获得保释之人有权利参与各类诉讼活动,例如出庭作证等。关于这类情况之下,当事人是否具备入庭资格,还需要综合考量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受权负责部门对于相关事项的具体规定与要求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估后才能做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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