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一、哪种刑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附加
根据我国刑法典的明文规定,附加刑既能够独立实施,又可以在主刑适用过程中进行补充性地适用。此处所谓的附加刑,主要是指法院对被告人施以主刑之外的其他刑罚方法所构成的一种刑罚手段。其具体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罚金刑;
其次是剥夺政治权利;
最后则是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在处理涉嫌情节严重的犯罪案件时,侦办机关通常会采用刑事拘留措施,尤其针对诸如恶性暴力行为、主要盗案、毒品交易、贪污贿赂等案件。刑事拘留宗旨在于对有逃脱侦査法律责任之虞者,实施有效管控以避免其干扰刑事审判过程的顺利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