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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抵押权到期之际,如其所附随的主要债务依旧尚存,则该抵押权依然保持其有效性。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详尽规范,抵押权与它所保障的债权始终并行存在。仅当附有保证的债务完成清偿后,相关的债权方会消解,债权的消灭也标志着抵押权的相应终止。因此,抵押权的法律效应并不会因为抵押期限的届满而遭受任何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抵押权人可以自行拍卖变卖抵押物吗
1.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以平等、公平和自愿为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共识后,实施抵押物的变卖并不存在障碍,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确保不损害其他合法债权人的权益。
2.若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能就抵押权的具体实现形式达成一致意见,抵押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抵押财产进行强制拍卖或变卖处理。
3.对于抵押财产的评估定价,应参照当前市场环境中的公允价值进行,以保证公正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物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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