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未扣押赃款,法院可以判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权威解释与法律规定,对于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并涉及财产事项的刑事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其需执行的部分应由原审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此外,若上述判决书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中存在需要执行的财产条款,那么这些条款的执行则须遵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在公安执法过程中,尚未予以立案的案情通常情况下并不得强制实施刑事拘留措施。因为,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强制手段,通常情况下仅针对已经立案侦查的涉案主体才得以启用。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理现行违法行为或重大犯罪嫌疑者时,若符合特定条件,则有权依法先行采取拘留措施。但是,在此种情形发生之前,必须首先完成立案的手续。因此,除非经过预先调查核实并完成立案程序,公安部门原则上无权径直进行刑事拘留的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