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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七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接获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请求后,必须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及决策。因此,对于取保候审这一特定要求的审批流程,应在法律所规定的三日内予以顺利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申请取保候审应到哪个部门
关于取保候审申请事宜,请在案件侦查期间、审查起诉环节以及审判阶段分别向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执行取保候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须依照法律规定采用保证人担保或者保证金保证方式进行。
同时,取保候审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之久。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依照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无论人民法院抑或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收到关于变更强制措施的正式书面请求之际,皆应在短短三个工作日期限之内,给出严谨明确的回复。因此,对于取保候审这一特许权利的申请,无论是审批流程还是应有的法律效益时限,均须严格遵循此项明确法令,以确保在法定的三日内顺利完成审批过程,从而维护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系统的公信力与运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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