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遇到国庆怎么算天数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明确规定,在计算期间之时,需排除旅途中的时间,且若遇最后一个工作日恰逢法定节假日,则应自节假日结束次日起视为期满时间。
然而,关于被关押之人,其羁押期限需止于期满之日,不得因节假日因素予以延长。因此,若刑事拘留期间正值国庆长假,拘留天数应自拘留当日起算,直至期满之日为止,即便拘留期间涵盖了国庆假期,亦不可将假期时间从拘留天数中扣除。拘留天数应包含国庆假期在内的全部时间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二、刑事拘留遇上假期怎么办
在实施刑事拘留的过程中,若遇法定节假日,拘留期限将会依法予以顺延。举例来说,假如被拘留者的
最后一日恰逢某个长假,那么他的拘留时限便自然会延续至长假结束之后、下一个工作日开始之时。之所以如此设定,主要是为了确保司法工作的连贯性与公正性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105条规定,在执行拘留的期间,无需将旅行所耗费的时间计算在内,且若适逢节假日,亦不应进行延期处理。在被执行关押的人员中,羁押期截至其法定的尾日为止,而非按照节假日进行顺延。因此,如果是在国庆长假的期间进行了拘留,那么拘留的天数则应从被拘留之日起开始算起,直至期满之日结束。需注意的是,由于国庆节也是属于长假的范畴,故此国庆假期应包括在拘留的总天数之内,并且不会对其进行任何扣除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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