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对于受贿罪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若能严格遵循狱中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思想教育与劳动改造,并展现出真实的悔过自新的态度或具有立功的行为,则可予以相应的减刑处理。而针对那些表现突出且符合重大立功条件的犯罪分子,比如能够有效阻止他人进行重大的犯罪活动;揭发检举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在科技领域,表现出了创新思维,创造出新颖独特的发明或取得重大技术进步;舍己为人,英勇救助他人生命;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等等,都应给予减刑。
然而,减刑的具体条件并不仅限于以上所述,还需结合犯罪分子的具体表现及法院的最终裁决来决定。在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其实际执行的刑期至少要达到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受贿罪怎样能减轻
满足以下几点要求方可使得涉及违反了受贿罪的罪犯能够从轻处罚或减轻刑法的判决与执行:
首先是定罪量刑方面,受贿罪的涉案人势必会被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规定,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等有期徒刑之罚;
其次,在服刑期间,这些涉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狱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思想道德教育及行为规范训练,并展现出明确的悔过自新之意或积极争取立功也可以视作符合相关要求。
最后,当他们被允许进行减刑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法律所规定的最低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依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于已被判定犯下收受贿赂罪的犯罪分子而言,如果能够在监狱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积极接受改造,展示出真诚悔过以及立功的良好态度和行为,那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给予其减刑优待。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那些能主动阻止重大罪行发生或者能够勇敢揭露重罪之人、在科学技术领域有所创新发现,甚至勇于舍己为人作出壮举之人,都应当给予适当的减刑优待。然而减刑的具体条件与标准需要考虑到个人的表现及其努力程度,同时也要参考审判机构的最终裁定结果。同时,为了保障法律的严肃性与公正性,对这些受到减刑处理的罪犯执行刑期时,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必须不能低于法定的最低限度。对于有期徒刑的判决来说,至少要让他们完成原判刑罚的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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