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罪会不会跨省抓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针对强奸罪这一类犯罪行为的判定并不仅仅限定于犯罪实施地,而应主要考虑各类案件事实是否明确、可靠,以及证据是否足够来证实。据此,当公安机关确认有必要展开刑事侦查时,他们有权不受任何地域界限的约束,进行正式立案调查。若犯罪嫌犯身处他省籍地,当地公安机构同样可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其实施合法逮捕,并将其移交至犯罪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处理。因此,跨省追捕犯罪嫌疑人的做法完全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会不会提前释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不同刑罚的罪犯,在其服刑期间,如若能够严格遵守监管条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表现出真实且深刻的忏悔之意,或者展现出特定的立功表现,均可获得相应程度的减刑。特别地,倘若存在着法律明确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之一,则应当给予更为显著的减刑待遇。强奸罪,即违背女性意愿,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强迫与其进行性行为,或者蓄意与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的违法行为。对于此类严重侵犯女性权益的行为,行为人只要达到法定年龄,便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受到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刑法法规,对于强奸案的定案裁决,并不仅仅局限于发生案件的地点,而是更加重视精确无误、确凿无疑的证据。公安部门拥有权力跨越省份进行立案调查,并对涉嫌犯罪的人员实施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身处其他省份,当地的公安机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逮捕,然后将其移交给犯罪行为发生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进行后续处理。因此,跨省追捕的做法是完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