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不能刑事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法律规定,以下七种情形属于无法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的情况:
其一,并无任何证据能够证实某人为既遂犯或者未遂犯,亦或是在其犯罪行为完成之后立即被侦查机关察觉到的;
其二,没有受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所指控的行为人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的有力证据;
其三,在现场或其居住场所并未发现存在与犯罪有关的直接证据;
其四,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并没有产生自杀意愿、试图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中的表现;
其五,当事人没有消灭、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其六,当事人已经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真实姓名、住址等信息,且身份已得到确认;
其七,当事人并无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在以上七种情况下,无论是个人还是涉嫌犯罪的人员,均不符合刑事拘留的法定条件,故而无法对其实施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下一系列情况将不适用于采取强制性刑事拘留措施: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有犯罪事件的发生;没有任何受害者或者目击证人对被怀疑对象进行指控;不存在能够直接指向当事人有罪行的具体物证;没有明显证据表明嫌疑人已经产生了自杀、试图逃跑或者隐藏踪迹等非常规行为;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嫌疑人在试图销毁证据或与同案犯进行串通口供;以及被告人已经如实交代自己的真实身份并且经过警方核实无误;等等诸如此类的情况都不会构成实施拘留的充分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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