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看守所几个月不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审判时限为两个月之内,最晚也不能超过三个月。但若案件涉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或是存在其他特殊情况,须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方可延长三个月;如仍需延期,则必须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批。
此外,若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变更而导致案件审理期限的重新计算,则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接手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若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证据材料,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将相关案件材料移交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亦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对于盗窃罪这一类的公诉案件,其审理期限理应严格遵守以上法律规定。
然而,若案件在看守所内等待审理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三个月,并且尚未获得上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以延长审理期限,那么这种情况就可能存在问题。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法律条款并未明确规定看守所内等待审理的时间限制,因此,我们无法直接回答“盗窃罪在看守所里待几个月才会判决”这个问题。要想准确判断是否存在违反审理期限的情况,我们需要深入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的审理进展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盗窃罪看守所怎么担保
涉及到的是盗窃罪的取保候审担保问题,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担保需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方可生效。
首先,作为保证人,首先要求其与案件本身无牵涉,即不能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因犯罪行为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换句话说,保证人不能既是本案的同案犯,又是本案的证人。如此一来,由于其自身便已成为了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其是否能真心实意地履行保证义务便无法得到保障。
其次,保证人必须具备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具体来说,保证人应年满法定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对被保证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其身体状况亦应允许其对被保证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
至于保证人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则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而非仅仅依据保证人个人的陈述来做出判断。
再者,保证人还须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任何限制。若公民的政治权利遭到剥夺,那他们将无法担任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最后,保证人还应有相对稳定的居所与收入。这意味着保证人应在被保证人居住区域内拥有自己的永久性住所,并拥有可靠的经济来源。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公诉类案件的审理期限通常设定在两个月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三个月,但必须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批准。针对在押人员在看守所中所处的待审期并无具体明文规定,需依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审理进度来综合评估是否存在违反审理期限的现象,盗窃罪这一类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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