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0天取保候审条件有哪些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对被执行取保候审的条件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首先是指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甚至于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其次,他们也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之上的更重惩罚,但是在实施取保候审过程中并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的情况下。
再者就是对于那些身患严重疾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或者是怀抱胎儿或正值哺乳期的妇女,如果实施了取保候审也同样可以避免社会危害的产生。
最后,倘若在羁押期限内案件尚未完全审理完毕,同时又有必要采用取保候审措施的话,那么此时也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采取该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30天取保候审多久有结果
关于取保候审的时间限制以及审判期限的具体规定如下,即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需完成审理工作,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人民法院对于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是在接到立案申请后的两个月之内,最多不会超过三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之规定,适用取保候审的法定前提条件主要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类型有明确法律规定可能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的人员;尽管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等较重的刑罚,但综合考虑后认为对实际社会没有重大威胁的人员;由于患有严重疾病、失去自理能力或者自身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间而无法在审前暂时交付公安机关监管的人员;以及在羁押期限届满后仍未能产生重要进展并且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进行调查处理的人员。以上各类人员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均有权依法申请并获得批准得以实现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