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几种程序可以取保候审
依照我国《刑法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这项措施可被有权关涉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具体而言,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种: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4.在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有这些程序均是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的,适用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有几种可能办取保候审
在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执行方式:保证人担保、保证金担保以及提出居所监视居住措施。这三种方法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予以施行。
其中:
1.保证人担保:针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他们需要找到合适的保证人,然后让该保证人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他们能够听从传唤及时到达现场。
2.保证金担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属或其他相关人员可向司法机关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此作为保证,确保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们不会逃避法律的制裁。
3.居所监视居住: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者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无法避免社会危害性发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居所监视居住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