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被判定为严重的危险驾驶罪,应处以短期拘留并予以罚金等相应处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若达到了270毫克/100毫升这一基准值,便被认定为准予醉驾所需的法定浓度范围之内。依照此法律条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堪称刑事违法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形下不易采取相对宽松的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制度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较轻刑罚或虽有可能被判刑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案件。因此,针对醉酒驾驶且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70毫克/100毫升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并不适宜采用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醉驾血检会降低吗
确实存在这种可能性。假设在初次血液检验中其酒精浓度达到了判定酒后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定——即80毫克/100毫升以上,但在随后进行的重新鉴定结果往往显示,酒精浓度低于最初给定的数值约20到30毫克/100毫升。这样,就有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在第二次鉴定过程中无法满足醉酒驾车的标准。
然而,一般的惯例是不允许进行再次鉴定,若确需展开新的鉴定,则仅能进行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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