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受害方会知道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特定背景下采纳的一项强制性措施。
然而,此法规条款并未详尽阐明取保候审是否需向受害者方予以告知事宜,故而我尚未能立即给出受害者方是否能够知晓关于取保候审的详细信息的答案。在实践过程中,取保候审的决策往往由负责调查案件的司法部门根据具体案情来做出,且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尽管法规条款中并无明确规定向受害者方通报的责任,但是为了保护受害者方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同时也为了保证取保候审的公正性与透明度,实践中可能会选择以适当的方式将相关情况告知受害者方。
然而,这并不属于法规条款所规定的强制性要求,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合理推论。总而言之,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我们无法直接确定受害者方是否会了解到取保候审的相关信息,但在实践中,有可能会选择向受害者方进行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受哪里监督的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被取保候审者进行监管与指导的主要机构为我国最高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执行监督机构,其职责包括追踪犯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以及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个人与集体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国家利益和广大公众的共同利益得到切实保障,促使司法法规得以严格执行,推动社会公正和平等原则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安定、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而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手段。然而,关于在何种情况下需向被害人通知该强制措施的相关事宜,我国立法并无明文规定。然而,在实际司法操作过程中,出于对被害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一些法院或检察院会选择适时向被害人透露这一信息。尽管如此,我们不能武断地认为所有司法机构都会进行此类告知行为,具体告知方式及时机往往会受到案件复杂程度以及相关法律条款的约束。因此,我们无法简单地回答受害人是否已知晓其受保释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