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用通知受害方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乃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由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依法决定并执行。然而,该法条并没有对在作出取保候审判决前是否必须通知受害者做出明确规定。而取保候审的决策往往是根据案件当事人,即涉嫌罪犯或者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例如潜在刑期、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身体状况等等来作出的。据此判断,通知受害者并非决定是否进行取保候审的法定程序性义务。实践操作中,为了维护受害者的知情权与参与度,公安机构或检察院有可能在做出取保候审决策之前通知受害者或受托人,以使受害者能够获取案件最新动态及可能预见的法律后果。然而,这种方式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也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处理方式。所以,是否通知受害者,应当视具体情况和司法机关的决策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用什么保证金
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之额度设定,标准如下所规定:
首先,其起始额度定位为人民币壹仟元整。
其次,相关决策机构应依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潜藏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案件的性质以及嫌疑犯与被告人的经济能力等多种因素,全面考量并最终确定收取保证金的具体金额。
最后,取保候审保证金将由县级及以上级别执行机关进行统一收取和管理。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第一,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
第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
第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怀孕期、哺乳期且其子女不满一周岁的妇女;
第五,在提请逮捕后,若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需进行复议、复核的情形;
第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无法在法定时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情况;
第七,移送起诉后,若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进行复议、复核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性措施,该项措施由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并予以执行。然而在这条法律条文中却没有对在执行取保候审判决之前是否必须通知被害人作出明确指引。实际上,针对是否需要通知被害人这个问题,主要取决于案件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通知被害人并不构成法定程序上的义务。实践过程中,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有可能会主动通知被害人,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但是这并非强制性的要求,因此最终是否通知被害人还需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决策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