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哪种保险不赔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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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保险合同中,如投保人故意导致被保险人伤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投保人已连续缴费两年以上,保险公司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给合法权益人。受益人如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亡,其受益权丧失。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恢复后两年内自杀,除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外,保险公司不付保险金,但退还现金价值。因故意犯罪或抗拒刑事强制措施致伤或死亡,保险公司同样不负责赔偿,但需退还已缴两年以上保费的现金价值。
意外险哪种保险不赔

一、意外险哪种保险不赔

1.若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意识地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等情况发生,那么保险公司将不负有为其支付赔偿金额的职责.然而,如果投保人已经累积缴纳了满两年以上的保险费用,此时保险公司应依照合同条款,向其余的合法权益人返还保险单所蕴含的现金价值。至于受益人,其若有意识地制造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甚至是蓄意谋杀被保险人而未能成功的情况下,该受益人的受益权利即告丧失。

2.对于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支付保险金前提条件的保险合同而言,倘若自合同设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两年内,被保险人出现自杀的情况,保险公司将无需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除非在自杀事件发生时,被保险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在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仍需依据合同约定,向投保人返还保险单所包含的现金价值。

3.若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出于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实施的刑事强制措施的原因,导致自身伤残或死亡,那么保险公司将不会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样,如果投保人已经累计缴纳了满两年以上的保险费用,保险公司也需要依照合同条款,向投保人返还保险单所包含的现金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意外险的理赔范围包括车祸吗

1.一般而言,意外险所提供的理赔范围涵盖了车祸等交通事故范畴。依据保险合约规定,意外险所覆盖的,乃是突然发生、非故意引起,且并非由疾病引发的身体损伤案件。在此基础上,发生在道路上的车祸往往均能够满足上述保险要素与要求。故此,倘若被保者遭受车祸所导致的身体伤害,保险公司便需要依照相关的保险合同条款,履行理赔职责。然而,假如车祸系由投保人蓄意制造或被保者蓄谋自杀而促成,这种情况往往将无资格获得意外险的赔付。

2.除此之外,人身意外险更注重保护被保者本人的人身安全,不针对车辆本身的损失进行赔付;而车辆保险则囊括了对人类伤害以及对车辆损坏两种方面的赔偿责任。因此,究竟是否应该受理理赔申请,仍须根据特定的保险合同及免责条款进行具体分析研讨才能加以决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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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外合同纠纷如何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据此,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与协议选择管辖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行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判断其效力。对于协议选择管辖条款的效力,应当依据地法进行判断,与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规定无关。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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