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普通程序需要取保候审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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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对部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强制措施。符合可能判处轻刑、社会危害小、健康或其他特殊原因的被告人,法院可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法院普通程序需要取保候审吗

一、法院普通程序需要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条款,取保候审乃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仅限于针对部分特定类型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这一法规明文规范了四项符合条件者可以获准进行取保候审的具体事宜,其中涵盖有可能被判处相对较轻刑罚、社会危害程度较低以及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等多种情况。因此,在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中,倘若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院有权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法院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对于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规定为六个月。所谓“普通程序”,乃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及裁判其所受理的初审民事案件时普遍适用的一种程序架构。普通程序作为诉讼程序中的基石与核心,其地位举足轻重,发挥着审判程序通则般的功能作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应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案件的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决;如需延长审理期限,可再行延长六个月。

因此,普通审理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设定为六个月,但在特殊情形下,亦可适当延长至十二个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款的规定,取保候审作为适用于诸多犯罪嫌疑者或被告人的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对于那些其涉及罪责较轻、现实社会危害程度低微,或者具有健康状况不良,以及其他特定情形等因素导致不能正常参与庭审活动的被告人,审理机关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并作出准许取保候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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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对于这两类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权在自然不言而喻。关于简易程序与普遍程序的关系问题,我们对此应有正确认识。它们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除法律对简易程序所作的特别规定外,其他程序仍应按普通程序办理,如果发现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应及时变更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这里应强调的是:已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即使发现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也不可再变更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也是其他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第一审普通程序,主要包括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裁定几个阶段。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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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理期限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且审理期限不得延长;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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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开庭前的准备
1.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将传票和出庭通知书交回附卷;已报到的证人到指定地点等候传唤,证人不得参加旁听,证人与证人之间不能在一起。
2.书记员(站立):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⑴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⑵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⑶不准发言、提问;
⑷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⑸关闭无线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步入审判台就坐)
4.书记员:坐下,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如有缺席人员应当说明),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正式开庭活动
5、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开庭。
6、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当事人是法人的,核对法人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系近亲属的,核对与当事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系律师,核对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要求出示律师执业证和宣读委托书及代理权限)。
7、原告对被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8、被告对原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9、第三人,对原告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审判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被告×××(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公告送达)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传票送达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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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判长:今天是渠县人民民事审判庭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在本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案由)一案。(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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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第52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规定: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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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别询问原告、被告、第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刚才审判长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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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不适格。原告适格是指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没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中必须指出侵害其民事权益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如果在案件受理后发现被告名称错误、或住址不详或错误,原告又不能更改、补充的,应驳回原告的。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的条件中对被告的要求并不高,只要求原告明确指出对其侵权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是谁即可,并不要求其所指的人确系真正对其侵权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不要求所指的人为适格的被告。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这里的事实仅指诉称事实,不同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不问真假。
4、不属于人民管辖的范围。
5、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人民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审查。实践中常有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环节,如以已经死亡的公民的名义、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义进行等,这类情形经审理发现的,应裁定驳回。
6、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7、有仲裁前置程序的。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告知原告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否则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但仲裁条款、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或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除外;对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亦不能直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对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受理的劳动争议,如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劳动行政管理而与职工发生的争议、职工下岗引发的争议等,系不是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如当事人不服而向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
8、对有时间限定的。如《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受理后发现此种情形的,即应裁定驳回。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
9、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予以拒绝的,应裁定驳回。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或经一定期限后再的案件除外。
法院再审是普通程序还是复审
[律师回复] 撤消、改正生效判决、判决等程序顺次进行、审判流程信息表》中发现,但不是重审、裁定而设置的法定补救程序,是对第1、裁定有毛病民事案件的再审和重审的含义是有区分的,1审对案件进行再审有3种来源,1是本院决定再审,不应混淆。再审程序是人民对已审结的案件,发现产生法律效率的判决,撤消了原1。它是继1审,而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为纠正错案,2是上级指定再审,3是检察院抗诉,并未将发回重审案件列入再审案件的来源之1。上级对某1案件再审后、2审的判决,案件恢复到原告时的初始状态、辩论、调解,发回1审重审,再审程序即告结束、2审程序后。当事人(包括新增加确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再审可由1审或2审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1般不追加当事人,1审应依照1审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按举证、质证、2审案件的再次审理。这样才符合重审的本意。另外,我们可以从《人民民事再审案件立案审查。重审是1审对经上级2审或再审后认为1审或1、2审判决认定事实毛病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背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裁定发回重审而对案件进行的重新审理。重审1般由1审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可追加当事人。如果将发回重审案件算做再审案件
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
[律师回复]   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因与特别程序、简易程序相对而得名。第一审程序是全部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常可分为四个阶段:
(1)和受理。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包括原告和人民受理两方面的诉讼行为的结合。
(2)审理前的准备。审判人员在受理案件之后、审理之前应作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弄清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与答辩,调查、收集证据,通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诉讼,以及其他保证正确、及时审理案件的工作。
(3)开庭审理。即人民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解或判决。开庭审理又可分为:
①准备阶段。由法庭查明和解决案件能否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
②法庭调查。即在法庭上审查各种证据,对案情进行直接、全面调查。
③法庭辩论。
④调解或判决。法庭在审理和辩论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审理即告终结;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依次判决。
(4)宣判。人民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到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简易程序是指较之通常为第一审程序更为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为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即:
(1)原告人可以口头,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或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争议;基层人民或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2)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3)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受开庭的有关规定、法庭调查顺序和辩论顺序的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必组织合议庭进行。审判员对自诉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诉讼上的调解,调解成立,与判决发生同等效力。上述诸规定,可以理解为审判程序的简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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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物业纠纷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物业纠纷需要如何处理?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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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程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开庭前的准备
1.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将传票和出庭通知书交回附卷;已报到的证人到指定地点等候传唤,证人不得参加旁听,证人与证人之间不能在一起。
2.书记员(站立):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⑴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⑵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⑶不准发言、提问;
⑷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⑸关闭无线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步入审判台就坐)
4.书记员:坐下,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如有缺席人员应当说明),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正式开庭活动
5、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开庭。
6、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当事人是法人的,核对法人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系近亲属的,核对与当事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系律师,核对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要求出示律师执业证和宣读委托书及代理权限)。
7、原告对被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8、被告对原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9、第三人,对原告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审判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被告×××(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公告送达)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传票送达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1
1、审判长:今天是渠县人民民事审判庭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在本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案由)一案。(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1
2、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之规定,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1
3、审判长:现在向当事人交待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法庭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7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第52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规定: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
4、分别询问原告、被告、第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刚才审判长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民事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1、原告不适格。原告适格是指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没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中必须指出侵害其民事权益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如果在案件受理后发现被告名称错误、或住址不详或错误,原告又不能更改、补充的,应驳回原告的。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的条件中对被告的要求并不高,只要求原告明确指出对其侵权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是谁即可,并不要求其所指的人确系真正对其侵权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不要求所指的人为适格的被告。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这里的事实仅指诉称事实,不同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不问真假。
4、不属于人民管辖的范围。
5、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人民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审查。实践中常有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环节,如以已经死亡的公民的名义、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义进行等,这类情形经审理发现的,应裁定驳回。
6、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7、有仲裁前置程序的。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告知原告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否则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但仲裁条款、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或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除外;对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亦不能直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对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受理的劳动争议,如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劳动行政管理而与职工发生的争议、职工下岗引发的争议等,系不是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如当事人不服而向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
8、对有时间限定的。如《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受理后发现此种情形的,即应裁定驳回。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
9、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予以拒绝的,应裁定驳回。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或经一定期限后再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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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程序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开庭前的准备
1.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将传票和出庭通知书交回附卷;已报到的证人到指定地点等候传唤,证人不得参加旁听,证人与证人之间不能在一起。
2.书记员(站立):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⑴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⑵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⑶不准发言、提问;
⑷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⑸关闭无线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步入审判台就坐)
4.书记员:坐下,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如有缺席人员应当说明),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正式开庭活动
5、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开庭。
6、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当事人是法人的,核对法人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系近亲属的,核对与当事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系律师,核对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要求出示律师执业证和宣读委托书及代理权限)。
7、原告对被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8、被告对原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9、第三人,对原告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审判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被告×××(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公告送达)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传票送达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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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判长:今天是渠县人民民事审判庭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在本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案由)一案。(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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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之规定,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1
3、审判长:现在向当事人交待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法庭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7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第52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规定: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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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别询问原告、被告、第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刚才审判长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民事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1、原告不适格。原告适格是指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没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中必须指出侵害其民事权益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如果在案件受理后发现被告名称错误、或住址不详或错误,原告又不能更改、补充的,应驳回原告的。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的条件中对被告的要求并不高,只要求原告明确指出对其侵权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是谁即可,并不要求其所指的人确系真正对其侵权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不要求所指的人为适格的被告。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这里的事实仅指诉称事实,不同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不问真假。
4、不属于人民管辖的范围。
5、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人民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审查。实践中常有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环节,如以已经死亡的公民的名义、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义进行等,这类情形经审理发现的,应裁定驳回。
6、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7、有仲裁前置程序的。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告知原告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否则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但仲裁条款、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或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除外;对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亦不能直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对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受理的劳动争议,如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劳动行政管理而与职工发生的争议、职工下岗引发的争议等,系不是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如当事人不服而向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
8、对有时间限定的。如《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受理后发现此种情形的,即应裁定驳回。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
9、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予以拒绝的,应裁定驳回。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或经一定期限后再的案件除外。
一审的普通程序都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一审的普通程序都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审的普通程序都有哪些
一般来说,第一审普通程序包括以下流程:、受理和审判、撤诉或判决(包括缺席判决)。
首先,是一种可能引讼程序的发生和诉讼活动的进行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时引起。所以,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述主体都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但还需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如上文提及,所谓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上述主体作为原告要提讼必须是发生争议的民事关系的主体之一。
(2)有明确的被告。这一点是指原告所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具体的,这样受诉才可以明确与原告有争议的对方。这里的“明确”既包括原告称谓的明确,也包括原告基本情况的明确。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所谓“事实、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提出的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如果没有事实、理由来支持具体的诉讼请求,就很难得到人民的支持。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即原告提出的双方的争议事项必须在该行使审判权的范围之内。
其次,受理。受理是人民对原告的审查后,认为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决定审理的行为。人民对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案件后,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依法发送状、答辩状。人民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被告发送状副本;被告收到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收到答辩状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人民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并有权提起反诉等;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再次,审判。是指人民在完成审理准备工作以后,依照法定形式,在特定日期在法庭上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它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必经程序。
最后,申请撤诉。它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另外,还有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缺席审判而言的。在开庭审理时,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听取陈述和辩论,并对另一方提出的状或者答辩状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依法作出的判决。
一审的普通程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审的普通程序都有哪些 一般来说,第一审普通程序包括以下流程:、受理和审判、撤诉或判决(包括缺席判决)。 首先,是一种可能引讼程序的发生和诉讼活动的进行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时引起。所以,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述主体都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但还需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如上文提及,所谓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上述主体作为原告要提讼必须是发生争议的民事关系的主体之一。 (2)有明确的被告。这一点是指原告所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具体的,这样受诉才可以明确与原告有争议的对方。这里的“明确”既包括原告称谓的明确,也包括原告基本情况的明确。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所谓“事实、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提出的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如果没有事实、理由来支持具体的诉讼请求,就很难得到人民的支持。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即原告提出的双方的争议事项必须在该行使审判权的范围之内。 其次,受理。受理是人民对原告的审查后,认为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决定审理的行为。人民对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案件后,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依法发送状、答辩状。人民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被告发送状副本;被告收到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收到答辩状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人民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并有权提起反诉等;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再次,审判。是指人民在完成审理准备工作以后,依照法定形式,在特定日期在法庭上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它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必经程序。 最后,申请撤诉。它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另外,还有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缺席审判而言的。在开庭审理时,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听取陈述和辩论,并对另一方提出的状或者答辩状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依法作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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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都有哪些程序?
1、决定程序 2、审查及判决程序 这主要是源于我国的案件办理机制有着较为成熟的丰富经验和办理顺序。如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和行为没有异议,我国的相关刑事程序中的普通程序就适合这一案情的审理,对当事人的这种认罪态度予以从轻处罚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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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一审的普通程序都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审的普通程序都有哪些
一般来说,第一审普通程序包括以下流程:、受理和审判、撤诉或判决(包括缺席判决)。
首先,是一种可能引讼程序的发生和诉讼活动的进行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时引起。所以,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述主体都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但还需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如上文提及,所谓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上述主体作为原告要提讼必须是发生争议的民事关系的主体之一。
(2)有明确的被告。这一点是指原告所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具体的,这样受诉才可以明确与原告有争议的对方。这里的“明确”既包括原告称谓的明确,也包括原告基本情况的明确。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所谓“事实、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提出的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如果没有事实、理由来支持具体的诉讼请求,就很难得到人民的支持。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即原告提出的双方的争议事项必须在该行使审判权的范围之内。
其次,受理。受理是人民对原告的审查后,认为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决定审理的行为。人民对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案件后,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依法发送状、答辩状。人民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被告发送状副本;被告收到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收到答辩状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人民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并有权提起反诉等;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再次,审判。是指人民在完成审理准备工作以后,依照法定形式,在特定日期在法庭上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它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必经程序。
最后,申请撤诉。它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另外,还有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缺席审判而言的。在开庭审理时,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听取陈述和辩论,并对另一方提出的状或者答辩状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依法作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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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中的普通程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审的普通程序都有哪些 一般来说,第一审普通程序包括以下流程:、受理和审判、撤诉或判决(包括缺席判决)。 首先,是一种可能引讼程序的发生和诉讼活动的进行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时引起。所以,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述主体都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但还需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如上文提及,所谓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上述主体作为原告要提讼必须是发生争议的民事关系的主体之一。 (2)有明确的被告。这一点是指原告所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具体的,这样受诉才可以明确与原告有争议的对方。这里的“明确”既包括原告称谓的明确,也包括原告基本情况的明确。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所谓“事实、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提出的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如果没有事实、理由来支持具体的诉讼请求,就很难得到人民的支持。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即原告提出的双方的争议事项必须在该行使审判权的范围之内。 其次,受理。受理是人民对原告的审查后,认为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决定审理的行为。人民对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案件后,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依法发送状、答辩状。人民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被告发送状副本;被告收到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收到答辩状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人民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并有权提起反诉等;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再次,审判。是指人民在完成审理准备工作以后,依照法定形式,在特定日期在法庭上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它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必经程序。 最后,申请撤诉。它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另外,还有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缺席审判而言的。在开庭审理时,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听取陈述和辩论,并对另一方提出的状或者答辩状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依法作出的判决。
简易程序转成普通程序后,是从头审一遍还是从头再审
[律师回复]
1、是从头再来,包括开庭审理,对所有证据进行举证、质证。除非双方已经确认的事实及证据。商议,举证和质证不是单审补交的证据。
2、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的一审诉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只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3、普通程序是指审理诉讼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是审理民事案件的最基本的程序,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立法上看,它被规定在众多程序之首,内容最复杂,集中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完整性和层次性。并因此成为其它诉讼程序的基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4、《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5、《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立案之日计算。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九条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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