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赔偿属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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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遭遇车祸后,受害者可依法主张以及接受的赔偿项目主要涵盖了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两大类别。具体而言,以下几个方面是人身损害赔偿的主要内容: 1.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如医疗费、康复设备租赁与使用的费用,甚至包括康复治疗所必须的误工费用; 2.由于受伤而引发的护理费用; 3.出行所产生的交通费用; 4.在医院中就餐所产生的住宿费用以及食物费用; 5.营养费用,用以维持身体机能恢复所需。
交通事故的赔偿属于什么

一、交通事故的赔偿属于什么

在遭遇车祸后,受害者可依法主张以及接受的赔偿项目主要涵盖了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两大类别。具体而言,以下几个方面是人身损害赔偿的主要内容:

1.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如医疗费、康复设备租赁与使用的费用,甚至包括康复治疗所必须的误工费用;

2.由于受伤而引发的护理费用;

3.出行所产生的交通费用;

4.在医院中就餐所产生的住宿费用以及食物费用;

5.营养费用,用以维持身体机能恢复所需;对于事故导致责任方伤残的情况,除上述费用外,还应额外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购买以及护理责任方等相关人员的生活费用;若责任人因车祸不幸离世,受害者有权向肇事者提出支付丧葬费及其家属的生活费用赔偿,同时也有资格获得死亡赔偿金

其次,财产损害赔偿项目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车辆维修费用;

2.货物损坏所产生的损失费用;

3.经营性车辆因停运时间过长而产生的营业损失费用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

二、交通事故的主观构成要件

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必须伴随有行为人的过失心理。当我们谈论到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时,符合特定条件方可被视为“交通事故”。这些条件包括:

首先,参与该起事故的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正在驾驶车辆(无论是机动还是非机动车辆);

其次,此起事故应发生于由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界定的“道路”之内;

第三,若要被判定为交通事故,至少需要确定其中一部车辆正处在运动之中;

最后,对事故缘由进行客观分析发现,事故当事人在主观意识层面存在过失或都至少有一方在驾车或行人行走过程中实施了不当行为,且导致了一定程度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结果。倘若未遵循上述任何一个或多个标准,则不能构成完整意义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在遭受车祸事故后,受害方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来提出并获得相应的赔偿权益,这其中主要包含了人身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两大部分。详细地讲,以下几个关键领域构成了人身损害赔偿之基本内容:1.伤病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费用,如医疗费、康复设备的租用及使用费用,乃至康复治疗期间所需承担的工资损失等;2.因伤情导致的照顾需求所产生的护理费用;3.伤员出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费用;4.在医院住院期间的食宿费用以及饮食费用;5.用于支持身体机能恢复所需的营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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