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保险公司不赔律师多少钱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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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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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如下:不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的,每件收费3000-12000元;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的,按诉讼标的额分段计费,10万以下8%-12%,低于3000元按3000元收;10万-100万5%-7%;100万-1000万3%-5%;1000万-1亿1%-3%;1亿以上0.5%-1%。代理申诉案件计时收费,每小时200-3000元不等。
第三者保险公司不赔律师多少钱

一、第三者保险公司不赔律师多少钱

关于以下各项服务的收费标准如下:

1、计件收费标准:代理不涉及任何财产权纠纷民事诉讼案件,每件收费范围在人民币3000元至12000元之间。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代理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依据诉讼标的金额,按照以下比例分段累加计算收费:对于诉讼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内(包括1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8%-12%;若收费低于人民币3000元,则可按照人民币3000元收取;对于诉讼标的金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包括1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5%-7%;对于诉讼标的金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包括1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3%-5%;对于诉讼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包括1亿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1%-3%;而对于诉讼标的金额超过1亿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3、计时收费标准: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及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申诉的计时收费标准均为每小时人民币200元至3000元不等。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二、第三者保险包括哪些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具体涵盖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因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全额赔偿;

其次,对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护理费用亦提供相应赔偿;

再次,针对因事故所造成的受害人临时性误工费用进行合理补偿;除此之外,还将包括餐饮费用、交通出行等日常生活所需费用;

最后,如果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者残疾,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者责任险主要负责赔偿因交通事故给他人带来的生命安全威胁或财产直接损失。作为国家强制要求投保的险种之一,未购买该项保险将无法通过汽车年检。当被保险人或其授权的合法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期间,不幸遭遇意外事故,导致第三方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毁,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受害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通常情况下,私家车主可选择投保10万元或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然而,在实际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若赔偿限额超出特定金额,需与保险公司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后方能投保。保险公司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代被保险人向他人支付赔偿款项,其中包括伤亡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赔偿80%的损失;若承担主要责任,则赔偿比例为85%;若事故双方均负有同等责任,则赔偿比例为90%;若被保险人仅承担次要责任,则赔偿比例为95%。从通俗易懂的角度来看,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排除以下四类人群: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同时,保险条款明确规定,因保险事故引发的任何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事项皆属于责任免除范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事务所对于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其收费标准如下所示:若案件中不涉及到财产权益的纷争,我们将按照每起案件收取人民币3000元至12000元之间的费用;但若案情牵涉到财产权益的问题,那么我们将依据诉讼争议标的金额,按照相应的区间进行分段式收费。具体而言,当争议标的在10万以内时,我们的收费幅度为8%至12%;如果争议标的小于等于3000元人民币,则按照3000元人民币收取;而当争议标的在10万元至100万元人民币范围内时,我们的收费幅度将在5%至7%之间;值得注意的是,当争议标的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时,我们的收费幅度将有所降低,调整为3%至5%;而当争议标的大于或等于1亿元人民币时,我们的收费幅度将进一步调整至0.5%至1%之间。同时,对于代理申诉案件,我们采用批量化以及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计时收费的标准从每小时200元人民币至3000元人民币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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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条款解释是这样说明的:除保险公司与车主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除了掌握上述第三者定义外,车主还应注意,下述人员或财产不属“第三者”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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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和第三者保险的区别
[律师回复] 车辆损失险是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
第三者责任险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机动车保险条款》将机动车辆保险分为两种: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从性质上讲,车辆损失险属于典型的交通工具保险,而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二者有较大区别。
1、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雷击、暴风、暴雨等自然灾害致车辆损坏,保险公司(保险人)按规定给予赔偿。机动车辆为保险标的,必须有交通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机动车辆险的投保人,必须是对机动车辆具有保险利益的人。通常是指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租用人以及代管人等。
2、第三者责任险:是指投保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毁损,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的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标的,与车辆损失险不同,它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所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无形财产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与第三者保险的区别
[律师回复] 车辆损失险是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
第三者责任险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机动车保险条款》将机动车辆保险分为两种: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从性质上讲,车辆损失险属于典型的交通工具保险,而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二者有较大区别。
1、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雷击、暴风、暴雨等自然灾害致车辆损坏,保险公司(保险人)按规定给予赔偿。机动车辆为保险标的,必须有交通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机动车辆险的投保人,必须是对机动车辆具有保险利益的人。通常是指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租用人以及代管人等。
2、第三者责任险:是指投保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毁损,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的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标的,与车辆损失险不同,它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所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无形财产保险。
判断当事人属于第三者还是第三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关于机动车“车上人员”的认定,《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A款)》也有类似规定。《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B款)》中对“车上人员”的解释为“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车辆车体内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根据以上规定,要判断因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时是否身处被保险车辆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车下人员”。由于“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身份可因时间、空间的变化而转化,交通事故发生时间的确定尤为重要。如果保险合同中还有更具体的约定,还要依据该约定综合判断。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判断当事人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与其能否在本车的交强险范围内获得赔偿有着密切联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条例规定中可知交强险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是不予赔偿的。交强险虽然是一种强制保险,但其本质上讲仍然是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一种。“车上人员”与“第三者”本是不相干的两方,互不干涉,但两者的角色却是可以互换的,机动车辆作为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所以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也就是说“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那么,在我们确定了“车上人员”与“第三者”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前提下,又引来了一个新的问题:如何界定转化的时间点对于转化的时间点,应当以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已经脱离本车为认定本车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标准,而不应是事故发生时瞬间或者损害发生时受害人脱离本车作为判断标准。例如,彭某乘坐王某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经碰撞后,彭某被甩出车外受伤。从该事例看,如果我们以事故发生时瞬间或者损害发生时受害人脱离本车作为判断标准,那么彭某则应认定为“第三者”,无疑,就本例子看,彭某被认定为“第三者”对于交强险保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彭某在该事故中属于被搭载人员,事故发生前在保险车辆上,是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车辆碰撞被甩出车外的,应认定为“车上人员”较妥当。(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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