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实现异地诉讼请求。该案应交由被告户籍所在地区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对于因保险合同引发的诉讼,需交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保险公司理赔结案时效是多久
关于保险公司处理理赔事务的时限,国家法律层面是作出了具体且明确的规定的。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明文条款,被保险人在动用保险保障机制之后,必须在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完成所有理赔手续,包括案件的审理和调查工作。当涉及到机动车辆投保的情况下,如果出现保险事故,那么作为被保险人,应当尽快于四十八小时之内向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便及时安排相关处理事宜。
此外,被保险人还需要在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相关交通事故处理结束并出具结案证明之日起的十天以内,向保险人提供能够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判定等重要信息所需的相应单据。
如若被保险人未能依法履行上述这些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依法拒绝给予相应的赔付或者从正式发出书面通知的日期开始解除该保险合同;而已经按照约定进行了理赔的,保险人也有权力要求退还其先前支付的全部保险赔款。
《机动车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二十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的各种必要单证。
由于现实条件所限,不可能在异地展开诉讼行动,因此针对本案件的审理工作,应当将管辖权给予被告的户口所在地或者是保险标的物所在的地方法院来进行处理。依据关于保险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与保险合同有关的诉讼程序必须交由被告的户口所在地或是保险标的物所在的地方法院来具体负责审理并做出最终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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