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单纯的毒驾行为并未被视为危险驾驶罪的范畴。危险驾驶罪仅限于以下四种情况:
1)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者;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者;
3)从事校车业务或乘客运输活动,严重超过额定载客人数,或者严重超速行驶者;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众安全造成威胁者。
然而,在此并不包含对于毒品影响驾驶能力的情形。这是因为,针对这种行为尚未纳入我国刑法管辖范围之内,缺乏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其为犯罪行为。因此,单纯的毒驾行为仅仅属于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毒驾属不属于故意伤害罪
我国一直将毒驾列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但并未将其列入犯罪的范畴之中。尽管目前的相关法律制度尚未明确地把毒驾认定为刑事犯罪,但是当毒驾导致极其严重的交通事故发生,如对他人产生重大人身伤害乃至生命威胁、公众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等极端状况时,便有可能构成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此时驾驶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而对于那些在发生交通运输肇事后选择逃逸或者存在“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驾驶员,他们将面临更为严重的刑罚,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更为严重的情况是,如果驾驶员因为逃逸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那么他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依据当前制度框架,单一的吸食毒品后驾驶并未被列入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范围之内。该个案仅仅针对的是如下四个方面,即恶意的竞速角逐、酒类物质的过度摄入后驾车行驶、校车或长途客车的严重超载及其超速问题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威胁到公共安全等行为。由于在目前的刑事法典中并无明文规定对毒驾行为进行制裁,因此它仅仅只是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径。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吸食毒品后驾驶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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