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次刑事法律的修正过程中,我们得以补充并完善对于“载人超载超速罪”(实际上这个罪名并非首次出现,而是对现有的危险驾驶罪进行的进一步细化和提升)的法律规定。具体而言,就是针对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调整。按照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若有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且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者,将被处以拘役以及罚金的刑罚:
首先是追逐竞驶行为情节恶劣者;
其次是因酗酒而驾驶机动车的人员;
再者是在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活动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人员;
最后则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危及到公共安全的人员。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次刑事法律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主要是明确并细化了“载入乘客超过核准数量以及速度超过额定速度之罪行”的定罪标准。为此,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这一条款中拟定了新的法案。据上述新法规定,如果驾驶员故意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追逐竞赛、醉酒驾驶、超载运送学童或者超过额定人数的旅客以及运输危险化学品等,从而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那么他们将会受到有期徒刑以及罚金的严厉惩罚。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